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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5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2号) |
2022-04-02 1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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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局发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信息通告》(2021年第50号)、(2021年第52号),涉及我市5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丹棱县白云商场经营的白芹菜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抽样编号和样品名称:GC21510000003937786(白芹菜);规格型号:/;生产日期:2021年9月15日;标称生产企业名称:/;被抽样单位名称:丹棱县白云商场;经检验,灭蝇胺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处罚情况 眉山市丹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10月26日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经营灭蝇胺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白芹菜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购买该批次不合格食品时,查验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及身份证,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眉山市丹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11月30日对该当事人作免于处罚的决定。 (三)经营企业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原因排查:其他。可能是种植过程中造成农残超标。 整改情况:立即对我商场开展认真自查,包括卫生管理、原材料采购管理、生产管理等,我商场所卖的蔬菜,均通过正规渠道购进,并保留了进货商的营业执照等相关资料,严格执行进货查验制度,对经营环境、经营设备、人员卫生防护等加强控制,加强整改,争取以后的经营中避免此类事件发生,保证消费者食品安全。 (四)属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持续加强监管,防控类似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以上主要信息来源于眉山市丹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案过程中形成的法律文书文件。 二、彭山区遂州香粮油经营部经营的特鲜香醋(酿造食醋)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抽样编号和样品名称:GC21510000004033246(特鲜香醋(酿造食醋));规格型号:800ml/瓶;生产日期:2021年4月22日;标称生产企业名称:德阳市宏源食品酿造厂;被抽样单位名称:彭山区遂州香粮油经营部;经检验,不挥发酸(以乳酸计)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处罚情况 眉山市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11月20日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经营不挥发酸(以乳酸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特鲜香醋(酿造食醋)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能够提供供货商资质等相关资料,履行了查验义务,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眉山市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1月10日对该当事人作免于处罚的决定。 (三)经营企业原因排查 原因排查:其他。商家尽到进货查验义务,不清楚不合格原因。 (四)属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持续加强监管,防控类似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以上主要信息来源于眉山市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案过程中形成的法律文书文件。 三、眉山市东坡区张大姐粮油干杂店经营的干笋子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抽样编号和样品名称:GC21510000003937931(干笋子);规格型号:/;生产日期:2021年9月22日;标称生产企业名称:/;被抽样单位名称:眉山市东坡区张大姐粮油干杂店;经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处罚情况 眉山市东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11月11日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经营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干笋子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的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给予处罚。眉山市东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1月12日对该当事人作以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元)。 (三)经营企业原因排查情况 原因排查:不明原因。当事人不清楚不合格原因。 (四)属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持续加强监管,防控类似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以上主要信息来源于眉山市东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案过程中形成的法律文书文件。 四、眉山市东坡区眉山大市场(赵建伟)经营的鲤鱼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抽样编号和样品名称:SC21510000003941319(鲤鱼);规格型号:/;生产日期:2021年9月21日;标称生产企业名称:/;被抽样单位名称:眉山市东坡区眉山大市场(赵建伟);经检验,氯霉素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处罚情况 当事人经营氯霉素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鲤鱼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眉山市东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11月30日将该案件移交眉山市公安局东坡区分局办理。 (三)属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持续加强监管,防控类似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以上主要信息来源于眉山市东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案过程中形成的法律文书文件。 五、眉山市东坡区唐记神韵餐饮配料经营部经营的食品添加剂 脱氢乙酸钠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抽样编号和样品名称:SC21510000660330029(食品添加剂 脱氢乙酸钠);规格型号:1千克/袋;生产日期:2021年6月17日;标称生产企业名称:上海崇明生化制品厂有限公司;被抽样单位名称:眉山市东坡区唐记神韵餐饮配料经营部;经检验,脱氢乙酸钠(以C₈H₇NaO₄计,以干基计)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处罚情况 眉山市东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11月8日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经营食品添加剂 脱氢乙酸钠(以C₈H₇NaO₄计,以干基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给予处罚,鉴于当事人购买该食品添加剂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有充分证据证明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添加剂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眉山市东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1月14日对该当事人作免于处罚的决定。 (三)经营企业原因排查情况 原因排查:不明原因。 (四)属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持续加强监管,防控类似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以上主要信息来源于眉山市东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案过程中形成的法律文书文件。 眉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4月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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