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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眉市监行处〔2022〕2号
2022-01-24 09:02  市市场监管局 [字号: ] 打印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眉市监行处〔2022〕2号

案由

周水清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质量不合格的化肥案

违法当事人名称

周水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511402MA670FJ491

法定代表人

周水清

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的主要事实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质量不合格的化肥

行政处罚依据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情况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00元(大写:壹佰元)

2、罚款人民币5500元(大写:伍仟伍佰元)

罚没合计人民币5600元(大写:伍仟陆佰元)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于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眉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具《四川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后到银行缴纳罚款。

处罚机关

眉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日期

2022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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