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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9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2号)
2021-01-12 10:06  市市场监管局 [字号: ] 打印


省局发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信息通告》(2020年第50号)、(2020年第58号),涉及我市9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仁寿县蓝兴饮用纯净水有限公司生产的蓝兴饮用纯净水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抽样编号和样品名称:SC20510000003940110(蓝兴饮用纯净水);规格型号:18.9L/瓶;生产日期:2020年8月11日;标称生产企业名称:仁寿县蓝兴饮用纯净水有限公司;被抽样单位名称:仁寿县蓝兴饮用纯净水有限公司;经检验,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合格。 (二)生产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处罚情况

四川天府新区眉山管理委员会于2020年9月29日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生产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蓝兴饮用纯净水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召回该批次不合格产品,且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和重大影响,符合《国家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三条第七款的情形。四川天府新区眉山管理委员会于2020年12月10日对该当事人作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柒佰零肆元整(¥704.00元);

(2)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25000.00元)。

(三)生产企业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原因排查:不明原因。可能是二次污染,桶没有洗干净。

企业整改情况:已停业不再生产。

(四)属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持续加强监管,防控类似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以上主要信息来源于四川天府新区眉山管理委员会办案过程中形成的法律文书文件。

二、四川一品醇矿泉水有限公司生产的一品醇包装饮用水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抽样编号和样品名称:SC20510000003939957(一品醇包装饮用水);规格型号:18.9L/桶;生产日期:2020年8月21日;标称生产企业名称:四川一品醇矿泉水有限公司;被抽样单位名称:四川一品醇矿泉水有限公司;经检验,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合格。

(二)生产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处罚情况

眉山市仁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10月15日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6月11日与武汉楚冠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签定生产线设备采购合同,于2020年8月23日完成设备安装。2020年8月21日生产的包装饮用水为调试设备期间为测试生产线是否符合交付条件试生产的产品,并于2020年8月24日进行了销毁,未流向市场。当事人在2020年8月21日生产的一品醇包装饮用水不属于生产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包装饮用水的行为。眉山市仁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10月27日因当事人违法事实不成立,终止调查。

(三)生产企业节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原因排查:其他。调试生产线设备导致不合格。

(四)属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持续加强监管,防控类似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以上主要信息来源于眉山市仁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案过程中形成的法律文书文件。

三、仁寿县河潘干杂店经营的干笋子和干百合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抽样编号和样品名称:SC20510000003940430(干笋子);规格型号:/;生产日期:2020年5月3日;标称生产企业名称:/;被抽样单位名称:仁寿县河潘干杂店;经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合格。

抽样编号和样品名称:SC20510000003940432(干百合);规格型号:/;生产日期:2020年7月24日;标称生产企业名称:/;被抽样单位名称:仁寿县河潘干杂店;经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处罚情况

眉山市仁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11月9日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经营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干笋子和干百合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予以行处罚。眉山市仁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12月17日对该当事人作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元)。

(三)经营企业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原因排查:其他。未尽到查验义务,未索证索票。

整改情况:保证以后进货时索证索票,确保产品来源明确,不再销售不合格产品。

(四)属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持续加强监管,防控类似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以上主要信息来源于眉山市仁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案过程中形成的法律文书文件。

四、仁寿县文林镇汪氏调味品经营部经营的干百合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抽样编号和样品名称:SC20510000003940433(干百合);规格型号:/;生产日期:2020年2月25日;标称生产企业名称:/;被抽样单位名称:仁寿县文林镇汪氏调味品经营部;经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处罚情况

眉山市仁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10月20日对该案进行当场处罚。经查,当事人经营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干百合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能提供其购买产品的进货票据及相关资质,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眉山市仁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11月26日对该当事人作免于处罚的决定。

(三)经营企业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原因排查:其他。未加强人员管理和制度建设。

整改情况:加强人员管理和制度建设,严格执行进货查验义务。

(四)属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持续加强监管,防控类似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以上主要信息来源于眉山市仁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案过程中形成的法律文书文件。

五、四川眉山三泉矿泉有限公司生产的饮用天然矿泉水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抽样编号和样品名称:SC20510000003940257(饮用天然矿泉水);规格型号:18.9L/瓶;生产日期:2020年8月25日;标称生产企业名称:四川眉山三泉矿泉有限公司;被抽样单位名称:四川眉山三泉矿泉有限公司;经检验,溴酸盐、大肠菌群和铜绿假单胞菌等项目不合格。 (二)生产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处罚情况

眉山市东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10月19日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生产溴酸盐、大肠菌群和铜绿假单胞菌等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饮用天然矿泉水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眉山市东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12月22日对该当事人作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伍佰壹拾元整(¥510.00元);

(2)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15000.00元)。

(三)生产企业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原因排查:生产工艺。可能是处理水的过滤材料接近过期导致不合格。

(四)属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持续加强监管,防控类似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以上主要信息来源于眉山市东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案过程中形成的法律文书文件。

六、眉山市眉州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经营的高钙葡萄糖营养素固体饮料(水果味)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抽样编号和样品名称:SC20510000003941151(高钙葡萄糖营养素固体饮料(水果味));规格型号:400g/听;生产日期:2020年5月4日;标称生产企业名称:江西成康实业有限公司;被抽样单位名称:眉山市眉州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经检验,水分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处罚情况

眉山市东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11月2日对该案进行当场处罚。经查,当事人经营水分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高钙葡萄糖营养素固体饮料(水果味)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采购时履行了查验义务,积极配合调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眉山市东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12月17日对该当事人作免于处罚的决定。

(三)经营企业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原因排查:其他。流通环节,不清楚不合格原因。

(四)属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持续加强监管,防控类似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以上主要信息来源于眉山市东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案过程中形成的法律文书文件。

七、丹棱县竹海大酒店使用的玻璃杯

(一)不合格餐具基本情况

抽样编号和样品名称:SC20510000003940407(玻璃杯);规格型号:/;生产日期:2020年8月27日;标称生产企业名称:/;被抽样单位名称:丹棱县竹海大酒店;经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处罚情况

眉山市丹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9月29日对该案进行当场查处。经查,当事人使用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玻璃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予以处罚。眉山市丹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9月29日对该当事人作以下行政处罚:

警告。

(三)经营企业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原因排查:过程控制不严。未严格消毒。

(五)属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持续加强监管,防控类似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以上主要信息来源于眉山市丹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案过程中形成的法律文书文件。

八、丹棱县仕清园饭店使用的餐盘

(一)不合格餐具基本情况

抽样编号和样品名称:SC20510000003940408(餐盘);规格型号:/;生产日期:2020年8月27日;标称生产企业名称:/;被抽样单位名称:丹棱县仕清园饭店;经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处罚情况

眉山市丹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9月29日对该案进行当场查处。经查,当事人使用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餐盘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予以处罚。眉山市丹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9月29日对该当事人作以下行政处罚:

警告。

(三)经营企业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原因排查:过程控制不严。消毒过程不严格。

整改情况:开展自查,严格清洗消毒。

(四)属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持续加强监管,防控类似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以上主要信息来源于眉山市丹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案过程中形成的法律文书文件。

眉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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