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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18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0年第19号) |
2020-12-18 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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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局发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信息公告》(2020年第1号)、(2020年第8号),涉及我市东坡区、彭山区、仁寿县、青神县共18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杨氏新鲜蔬菜经营的黄豆芽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抽样编号和样品名称:SC20513800684530002(黄豆芽);规格型号:散装;生产日期:2020年3月30日;被抽样单位名称:杨氏新鲜蔬菜;经检验,4-氯苯氧乙酸钠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处罚情况 眉山市东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5月9日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经营4-氯苯氧乙酸钠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黄豆芽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当事人经营食品未进行登记的行为,违法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采购该产品未履行查验义务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十条的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和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眉山市东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7月17日对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1)警告; (2)罚款人民币500元(大写:伍佰元整)。 (三)经营环节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原因排查:其他。系生产环节的问题,具体不合格原因不清楚。 (四)属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持续加强监管,防控类似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以上主要信息来源于眉山市东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案过程中形成的法律文书文件。 二、陈三蔬菜经营的黄豆芽、小韭菜和大韭菜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抽样编号和样品名称:SC20513800684530005(黄豆芽);规格型号:散装;生产日期:2020年3月31日;生产单位:被抽样单位名称:陈三蔬菜;经检验,4-氯苯氧乙酸钠项目不合格。 抽样编号和样品名称:SC20513800684530007(小韭菜);规格型号:散装;生产日期:2020年3月31日;被抽样单位名称:陈三蔬菜;经检验,腐霉利项目不合格。 抽样编号和样品名称:SC20513800684530008(大韭菜);规格型号:散装;生产日期:2020年3月31日;被抽样单位名称:陈三蔬菜;经检验,毒死蜱项目不合格。 (二)陈三蔬菜违法违规行为处罚情况 眉山市东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4月29日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经营4-氯苯氧乙酸钠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黄豆芽、经营腐霉利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小韭菜和经营毒死蜱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大韭菜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的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购买上诉产品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眉山市东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8月26日对该当事人作出免于处罚的决定。 (三)经营环节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原因排查:不明原因。怀疑是菜农喷洒农药,未过休药期就进行售卖。当事人未向其中加入任何物质。 (四)属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持续加强监管,防控类似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以上主要信息来源于眉山市东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案过程中形成的法律文书文件。 三、东坡区伟哥泡椒兔店使用的碗、玻璃杯、盘子、盘子(棕色)和汤盆 (一)不合格餐饮具基本情况 抽样编号和样品名称:SC20511400684530257(碗);规格型号:/;生产日期:2020年7月14日;被抽样单位名称:东坡区伟哥泡椒兔店;经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合格。 抽样编号和样品名称:SC20511400684530258(玻璃杯);规格型号:/;生产日期:2020年7月14日;被抽样单位名称:东坡区伟哥泡椒兔店;经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合格。 抽样编号和样品名称:SC20511400684530259(盘子);规格型号:/;生产日期:2020年7月14日;被抽样单位名称:东坡区伟哥泡椒兔店;经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合格。 抽样编号和样品名称:SC20511400684530260(盘子(棕色));规格型号:/;生产日期:2020年7月14日;被抽样单位名称:东坡区伟哥泡椒兔店;经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合格。 抽样编号和样品名称:SC20511400684530261(汤盆);规格型号:/;生产日期:2020年7月14日;被抽样单位名称:东坡区伟哥泡椒兔店;经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处罚情况 眉山市东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8月4日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使用消毒不合格的餐饮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眉山市东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9月21日对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警告。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原因排查:其他。清洗时未加入消毒液冲洗,消毒不彻底。 企业整改情况:清洗时加入消毒液进行消毒,每天进行两个小时以上的消毒。 (四)属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持续加强监管,防控类似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以上主要信息来源于眉山市东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案过程中形成的法律文书文件。 四、彭山区崧崧蹄花餐馆使用的碗、盘子、茶杯和玻璃杯 (一)不合格餐饮具基本情况 抽样编号和样品名称:SC20511400684530408(碗);规格型号:/;生产日期:2020年9月17日;被抽样单位名称:彭山区崧崧蹄花餐馆;经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合格。 抽样编号和样品名称:SC20511400684530409(盘子);规格型号:/;生产日期:2020年9月17日;被抽样单位名称:彭山区崧崧蹄花餐馆;经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合格。 抽样编号和样品名称:SC20511400684530410(茶杯);规格型号:/;生产日期:2020年9月17日;被抽样单位名称:彭山区崧崧蹄花餐馆;经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合格。 抽样编号和样品名称:SC20511400684530411(玻璃杯);规格型号:/;生产日期:2020年9月17日;被抽样单位名称:彭山区崧崧蹄花餐馆;经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处罚情况 眉山市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10月10日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使用消毒不合格的餐饮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予以处罚,眉山市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10月22日对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警告。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原因排查:其他。消毒不完全。 企业整改情况:严格执行清洗消毒程序。 (四)属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持续加强监管,防控类似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以上主要信息来源于眉山市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案过程中形成的法律文书文件。 五、仁寿县龙正镇干四家常菜馆使用的碗、玻璃杯和茶杯 (一)不合格餐饮具基本情况 抽样编号和样品名称:SC20511400684530351(碗);规格型号:/;生产日期:2020年8月5日;被抽样单位名称:仁寿县龙正镇干四家常菜馆;经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合格。 抽样编号和样品名称:SC20511400684530352(玻璃杯);规格型号:/;生产日期:2020年8月5日;被抽样单位名称:仁寿县龙正镇干四家常菜馆;经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合格。 抽样编号和样品名称:SC20511400684530353(茶杯);规格型号:/;生产日期:2020年8月5日;被抽样单位名称:仁寿县龙正镇干四家常菜馆;经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处罚情况 眉山市仁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9月4日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使用消毒不合格的餐饮具的行为,违反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眉山市仁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9月9日对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警告。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原因排查:其他。消毒柜坏了,未及时维修。 企业整改情况:1、每天对使用过的餐具用洗涤剂进行清洗,洗净后放置于沸水中浸泡20分钟。 2、消毒柜已经经过维修,现在能正常使用,我店每天会将清洗后的餐具进行高温消毒30分钟。 3、消毒后的餐具用包装包好,防止其他污染物污染餐具。 (四)属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持续加强监管,防控类似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以上主要信息来源于眉山市仁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案过程中形成的法律文书文件。 六、青神嘉顺假日商务酒店使用的玻璃杯和茶杯 (一)不合格餐饮具基本情况 抽样编号和样品名称:SC20511400684530349(玻璃杯);规格型号:/;生产日期:2020年7月30日;被抽样单位名称:青神嘉顺假日商务酒店;经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合格。 抽样编号和样品名称:SC20511400684530350(茶杯);规格型号:/;生产日期:2020年7月30日;被抽样单位名称:青神嘉顺假日商务酒店;经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处罚情况 眉山市青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8月31日对该案进行当场查处。经查,当事人使用消毒不合格的餐饮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予以处罚,眉山市青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8月31日对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警告。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原因排查:人为操作不当。由于人为操作不当,清洗后消毒时间不够所致。 企业整改情况:加强餐具的消毒清洗消毒,要求餐饮具清洗后必须放消毒柜消毒30分钟以上。 (四)属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持续加强监管,防控类似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以上主要信息来源于眉山市青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案过程中形成的法律文书文件。 眉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2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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