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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5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0年第17号)
2020-11-25 15:08  市市场监管局 [字号: ] 打印


省局发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信息通告》(2020年第35号)、(2020年第38号)、(2020年第39号)、(2020年第40号),涉及我市5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四川宏远上铖超市有限公司香颂城店经营的鲫鱼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抽样编号:SC20510000003931533;样品名称:鲫鱼;规格型号:/;购进日期:2020年4月27日;被抽样单位:四川宏远上铖超市有限公司香颂城店;委托生产企业名称:供应商:眉山雅然水产有限责任公司;经检验,恩诺沙星、地西泮等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处罚情况

眉山市东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6月12日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该公司经营恩诺沙星、地西泮等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鲫鱼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鉴于该公司积极配合调查,购进该产品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眉山市东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8月26日给予该公司免予处罚的决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涉案食品不合格原因:系生产环节原因。未责令整改。

(四)属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持续加强监管,防控类似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以上主要信息来源于眉山市东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案过程中形成的法律文书文件。

二、不合格食品仁寿芝麻糕(玫瑰味)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抽样编号:GC20510000003934330;样品名称:仁寿芝麻糕(玫瑰味);规格型号:200克/盒;生产日期:2020年5月21日;生产单位:仁寿县张五芝麻糕厂;被抽样单位:仁寿县文林镇天天快乐超市;经检验,霉菌项目不合格。 (二)仁寿县张五芝麻糕厂违法违规行为处罚情况

眉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7月3日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当事人生产经营霉菌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仁寿芝麻糕(玫瑰味)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小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之规定,应当给予依法从重从严的行政处罚,但鉴于当事人具有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的情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之规定,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其免除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眉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9月25日,经眉山市局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如下:(1)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许可证编号:SC12451142100021);(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7元(大写:贰拾柒元整);(3)免于罚款处罚。

(三)生产环节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涉案食品不合格原因:人为操作不当。受疫情影响,该厂处于半停产状态,对闲置的生产模具未进行清理消毒和灭菌灯处理,因工人不知道,用了闲置的带霉菌的模具。

(四)仁寿县文林镇天天快乐超市违法违规行为处罚情况

眉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7月3日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当事人经营霉菌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仁寿芝麻糕(玫瑰味)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之规定,鉴于当事人能提供相关的检验报告,销售票据,销售商资质等手续,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履行了进货查验的义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眉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8月17日给予该当事人免予处罚的决定。

(五)经营环节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涉案食品不合格原因:系生产环节原因。经营环节进货时索取了该批次产品检验报告,不知道产品不合格。

(六)属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持续加强监管,防控类似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以上主要信息来源于眉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案过程中形成的法律文书文件。

三、四川翠微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经营的竹汁酱油(酿造酱油)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抽样编号:GC20510000004033089;样品名称:竹汁酱油(酿造酱油);规格型号:1.8L/瓶;生产日期:2020年6月6日;生产单位:四川翠微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被抽样单位:四川翠微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经检验,苯甲酸及其钠盐、脱氢乙酸及其钠盐等项目不合格。 (二)生产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处罚情况

青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8月17日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该公司生产经营苯甲酸及其钠盐、脱氢乙酸及其钠盐等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竹汁酱油(酿造酱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由于该公司向青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减轻行政处罚的申请,鉴于该公司在收到不合格检测报告后,及时召回全部不合格食品,其产品未流入市场,目前未造成危害后果,且该公司系初次违法,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青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10月10日对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1)对召回的52瓶不合格食品予以没收;

(2)罚款人民币30000元(大写:叁万元整)。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涉案食品不合格原因:人为添加。

整改措施:1、召回不合格产品;2、封存库存的不合格产品;3、停止添加脱氢乙酸及其钠盐;4联系质检机构,做好抽检工作。

(四)属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持续加强监管,防控类似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以上主要信息来源于青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案过程中形成的法律文书文件。

四、眉山市东坡区秒捞野菜乌鱼馆经营的乌鱼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抽样编号:GC20510000003934668;样品名称:乌鱼;规格型号:/;生产日期:2020年6月9日;被抽样单位:眉山市东坡区秒捞野菜乌鱼馆;经检验,氧氟沙星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处罚情况

眉山市东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7月22日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当事人经营氧氟沙星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乌鱼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购进该产品时履行了查验义务,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眉山市东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9月17日给予该当事人免予处罚的决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涉案食品不合格原因:经营环节不清楚不合格原因。

(四)属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持续加强监管,防控类似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以上主要信息来源于眉山市东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案过程中形成的法律文书文件。

五、眉山市东坡区肖建平花椒鱼餐饮店经营的白鲢鱼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抽样编号:GC20510000003934664;样品名称:白鲢鱼;规格型号:/;生产日期:2020年6月10日;被抽样单位:眉山市东坡区肖建平花椒鱼餐饮店厂;经检验,地西泮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处罚情况

眉山市东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7月22日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当事人经营地西泮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白鲢鱼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购买上述产品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眉山市东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10月12日给予该当事人免予处罚的决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涉案食品不合格原因:流通环节,不清楚不合格原因。

(四)属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持续加强监管,防控类似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以上主要信息来源于眉山市东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案过程中形成的法律文书文件。


眉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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