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中共眉山市委眉山市人民政府 主办: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眉山市12345政务服务热线(市长热线)电话1:028-12345(眉山区域拨打)
眉山市12345政务服务热线(市长热线)电话2: 028-38119999(非眉山区域拨打)
网站标识码:5114000002 蜀ICP备:12025919号-1 川公网安备:51140202000001
本页面执行时间为0.06秒 ,推荐使用1366*768分辨率以上显示器及IE8.0以上版本浏览器进行浏览
眉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5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0年第15号) |
2020-11-13 16:59
[字号:大 中 小]
打印
|
我局发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信息公告》(2019年第7号),涉及我市东坡区、彭山区共5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眉山市东坡区老乡亲农家烧菜馆使用的碗、茶杯 (一)不合格餐饮具基本情况 抽样编号和样品名称:SC19513800684530363(碗)、SC19513800684530364(茶杯);规格型号:散装;生产日期:2019年10月9日;被抽样单位:眉山市东坡区老乡亲农家烧菜馆;经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处罚情况 眉山市东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11月8日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当事人使用消毒不合格的餐具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七项的规定。根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眉山市东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12月19日对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如下:警告。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原因排查:其他。食堂卫生安全问题,员工安全意识不高。 整改措施:每天对餐具、饮具进行高温消毒,并建立消毒记录表。 (四)属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持续加强监管,防控类似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以上主要信息来源于眉山市东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案过程中形成的法律文书文件。 二、眉山市东坡区小赵餐饮店使用的玻璃杯、茶杯 (一)不合格餐饮具基本情况 抽样编号和样品名称:PP19513800684530340(玻璃杯)、SC19513800684530383(茶杯);规格型号:散装;生产日期:2019年10月14日;被抽样单位:眉山市东坡区小赵餐饮店;经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处罚情况 眉山市东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11月11日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当事人使用消毒不合格的餐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眉山市东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1月17日对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如下:警告。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原因排查:其他。安全意识不到位。 整改措施:消毒更彻底,保证不消毒的餐具不进入餐桌。 (四)属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持续加强监管,防控类似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以上主要信息来源于眉山市东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案过程中形成的法律文书文件。 三、不合格食品天涧饮用天然泉水 (一)不合格餐饮具基本情况 抽样编号和样品名称:PP19513800684530314(天涧饮用天然泉水);规格型号:18.9L/桶;生产日期:2019年10月12日;生产单位:眉山市彭山区寿泉饮用水厂;被抽样单位:东坡区二哥水业;经检验,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合格。 (二)眉山市彭山区寿泉饮用水厂违法违规行为处罚情况 眉山市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11月14日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当事人生产经营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天涧饮用天然泉水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眉山市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12月11日对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30元(大写:壹佰叁拾元整); (2)罚款人民币75000元(大写:柒万伍仟元整)。 (三)生产环节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原因排查:过程控制不严,人为操作不当。工人操作不仔细,桶身清洗不彻底,杀菌不严导致不合格。 整改措施:加强工作人员食品安全意识,加强消毒流程控制。 (四)东坡区二哥水业违法违规行为处罚情况 眉山市东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11月22日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当事人经营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天涧饮用天然泉水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七)项的规定,当事人未办理备案证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购买该产品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且产品均已销售完毕,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眉山市东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12月25日对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如下:警告。 (五)经营环节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原因排查:其他。可能是产品密封口不严,加上运输过程中运输产品密度过大,有挤压碰撞导致的。委责令整改。 (六)属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持续加强监管,防控类似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以上主要信息来源于眉山市东坡区、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案过程中形成的法律文书文件。 眉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1月10日 |
【关闭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