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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4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0年第16号) |
2020-11-13 1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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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局发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信息公告》(2019年第7号),涉及我市东坡区、洪雅县共4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不合格食品川露冰雪优质天然岩层水 (一)不合格餐饮具基本情况 抽样编号和样品名称:PP19513800684530419(川露冰雪优质天然岩层水);规格型号:18.9L/桶;生产日期:2019年10月23日;生产单位:洪雅县八面山泉水厂;被抽样单位:洪雅县青青桶装水有限公司;经检验,大肠菌群、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合格。 (二)洪雅县八面山泉水厂违法违规行为处罚情况 洪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12月3日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当事人生产经营大肠菌群、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川露冰雪优质天然岩层水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洪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1月19日对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300元(大写:叁佰元整); (2)罚款人民币50000元(大写:伍万元整)。 (三)生产环节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原因排查:过程控制不严。一是员工未做好个人卫生,二是回收桶清洗消毒不够彻底。 整改措施:1、加强员工个人卫生管理,员工生产前必须更换工作服,经过洗手消毒才能进入生产车间。2、定期检查旧桶,先对外壁进行清洗,然后再对内壁进行清洗。3、每天对生产场所进行清洗,定期对蓄水池进行清洗,减少铜绿假单胞菌产生的环境。 (四)洪雅县青青桶装水有限公司违法违规行为处罚情况 洪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12月3日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当事人未取得许可证从事食品经营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洪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1月20日对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如下:警告。 (五)经营环节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原因排查:其他。系生产环节的问题,具体不合格原因不清楚。 整改措施:将继续履行进货查验,索取供货商的纸质和产品检验报告。 (六)属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持续加强监管,防控类似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以上主要信息来源于洪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案过程中形成的法律文书文件。 二、不合格食品靖源其他饮用水 (一)不合格餐饮具基本情况 抽样编号和样品名称:SC19513800684530498(靖源其他饮用水);规格型号:18.9L/桶;生产日期:2019年10月28日;生产单位:眉山靖源水业有限责任公司;被抽样单位:眉山市东坡区维英桶装水经营部;经检验,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合格。 (二)眉山靖源水业有限责任公司违法违规行为处罚情况 眉山市东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11月26日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当事人生产经营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靖源其他饮用水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提供相关资质证明材料,查找不合格原因,纠正违法行为,且未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眉山市东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2月26日对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3)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5元(大写:贰拾伍元整); (4)罚款人民币15000元(大写:壹万伍仟元整)。 (三)生产环节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原因排查:其他。消毒杀菌未做到位。 整改措施:1、严格执行材料采购查验制度;2、厂区、生产区环境卫生按制度落实到人头,并做好相关记录;3、落实生产设备、设施,定期清洗、消毒;4、严格执行关键控制点的严管制度及监督;5、严格执行员工个人卫生及健康证的管理制度;6、严格执行食品出厂检验制度。 (四)眉山市东坡区维英桶装水经营部违法违规行为处罚情况 眉山市东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12月3日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当事人经营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靖源其他饮用水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购进该产品时履行了查验义务,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给予免于处罚。由于当事人未取得许可证从事食品经营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眉山市洪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12月25日对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如下:警告。 (五)经营环节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原因排查:其他。系生产环节的问题,具体不合格原因不清楚。未责令整改。 (六)属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持续加强监管,防控类似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以上主要信息来源于眉山市东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案过程中形成的法律文书文件。 三、眉山市东坡区醉月饭店使用的玻璃杯 (一)不合格餐饮具基本情况 抽样编号和样品名称:PP19513800684530398(玻璃杯);规格型号:散装;生产日期:2019年10月14日;被抽样单位:眉山市东坡区醉月饭店;经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处罚情况 眉山市东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11月11日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当事人使用消毒不合格的餐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眉山市东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1月17日对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如下:警告。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原因排查:其他。员工安全意识不高。 整改措施:消毒会更彻底,保证不消毒的餐具不进入餐桌。 (四)属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持续加强监管,防控类似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以上主要信息来源于眉山市东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案过程中形成的法律文书文件。 四、眉山市东坡区宋家民和北街饭店使用的碗 (一)不合格餐饮具基本情况 抽样编号和样品名称:PP19513800684530198(碗);规格型号:散装;生产日期:2019年8月16日;被抽样单位:眉山市东坡区宋家民和北街饭店;经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处罚情况 眉山市东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9月11日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当事人使用消毒不合格的餐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2019年3月20日,眉山市东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使用复用餐饮具(筷子)(加工时间:2019年3月19日)进行监督抽检,检验结论不合格。2019年4月30日,眉山市东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对该当事人未按要求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的行为给予警告。2019年8月16日,眉山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对该当事人使用的复用餐饮具(碗)(PP19513800684530198)进行监督抽检,检验结论不合格。由于当事人使用消毒不合格的餐具的行为经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后仍拒不改正,因此,眉山市东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10月28日对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如下:罚款5000元(人民币:伍仟元整)。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原因排查:其他。消毒不够彻底。 整改措施:更换消毒柜,对餐饮具消毒更彻底。 (四)属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持续加强监管,防控类似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以上主要信息来源于眉山市东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案过程中形成的法律文书文件。 眉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1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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