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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5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0年第11号)
2020-10-10 16:10  市市场监管局 [字号: ] 打印

省局发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信息公告》(2020年第23号)、(2020年第25号)、(2020年第26号)、(2020年第27号)、(2020年第28号),涉及我市5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眉山福豹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经营的黄豆芽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抽样编号:GC20510000003931139;样品名称:黄豆芽;规格型号:/;购进日期:2020年3月26日;被抽样单位:眉山福豹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经检验,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处罚情况

眉山市东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4月22日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该当事人经营4-氯苯氧乙酸钠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黄豆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购买该产品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眉山市东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7月8日作出免予处罚的决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涉案食品不合格原因:系生产环节原因。未责令整改。

(四)属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持续加强监管,防控类似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以上主要信息来源于眉山市东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案过程中形成的法律文书文件。

二、彭山区彩姐小食店经营的油条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抽样编号:GC20510000003932053;样品名称:油条;规格型号:/;生产日期:2020年4月9日;被抽样单位:彭山区彩姐小食店;经检验,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处罚情况

眉山市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5月20日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当事人经营铝的残留量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油条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根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眉山市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6月16日对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1)警告;

(2)罚款人民币1000元(大写:壹仟元整)。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涉案食品不合格原因:人为添加。当事人使用食品添加剂未按要求进行称量,导致超限量使用。

整改措施:已更换无铝油条精。

(四)属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持续加强监管,防控类似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以上主要信息来源于眉山市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案过程中形成的法律文书文件。

三、彭山区彩姐小食一分店经营的油条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抽样编号:GC20510000003932021;样品名称:油条;规格型号:/;生产日期:2020年4月9日;被抽样单位:彭山区彩姐小食一分店;经检验,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处罚情况

眉山市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5月20日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当事人经营铝的残留量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油条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眉山市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6月16日对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1)警告;

(2)罚款人民币1000元(大写:壹仟元整)。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涉案食品不合格原因:人为添加。当事人使用食品添加剂未按要求进行称量,导致超限量使用。

整改措施:已更换无铝油条精。

(四)属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持续加强监管,防控类似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以上主要信息来源于眉山市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案过程中形成的法律文书文件。

四、眉山市彭山区天强食品厂生产的绿豆糕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抽样编号:GC20510000003931714;样品名称:绿豆糕;规格型号:/;生产日期:2020年4月5日;生产单位:眉山市彭山区天强食品厂;被抽样单位:眉山市彭山区天强食品厂;经检验,大肠菌群、霉菌项目不合格。 (二)生产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处罚情况

眉山市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5月25日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当事人生产经营大肠菌群、霉菌等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绿豆糕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得知产品不合格后,及时召回不合格产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眉山市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7月20日对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8元(大写:壹拾捌元整);

(2)罚款人民币15000元(大写:壹万伍仟元整)。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涉案食品不合格原因:人为操作不当。工人操作不当导致的交叉污染,以及机器内部不易清洗的设计导致不合格。

整改措施:1、内包装和外包装操作分开,由不同的工人操作执行,防止来回交叉污染,对厂区和外包装进行整体消毒。2、更换一台易于清洗消毒的机器。

(四)属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持续加强监管,防控类似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以上主要信息来源于眉山市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案过程中形成的法律文书文件。

五、不合格食品绿豆糕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抽样编号:GC20510000003930605;样品名称:绿豆糕;规格型号:/;生产日期:2020年3月1日;生产单位:眉山市东坡区力宏食品厂;被抽样单位:仁寿县富加镇宜家园超市;经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合格。 (二)眉山市东坡区力宏食品厂违法违规行为处罚情况

眉山市东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4月16日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当事人生产经营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绿豆糕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查找不合格原因,纠正违法行为,且未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眉山市东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6月2日对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40元(大写:肆拾元整);

(2)罚款人民币15000元(大写:壹万伍仟元整)。

(三)生产环节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涉案食品不合格原因:其他原因。设备和员工的消毒杀菌不到位。

整改措施:对员工和设备进行全面杀菌消毒,确保员工和设备清洗消毒合格后方可进行继续生产。

(四)仁寿县富加镇宜家园超市违法违规行为处罚情况

眉山市仁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5月7日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当事人能提供相关的检验报告,销售票据,销售商资质等手续,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履行了进货查验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眉山市仁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5月14日作出免予处罚的决定。

(五)经营环节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涉案食品不合格原因:系生产环节原因。

整改措施:召集员工培训,进一步严格执行进货查验记录。

(六)属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持续加强监管,防控类似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以上主要信息来源于眉山市东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眉山市仁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案过程中形成的法律文书文件。

眉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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