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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0年第6号) |
2020-03-27 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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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局发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信息公告》(2019年第6号),涉及我市仁寿县8批次食品抽检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仁寿县钢五区顾大姐小郡肝串串香店使用的饭碗、调料碗 (一)不合格餐饮具基本情况 抽样编号和样品名称:PP19513800684530185(饭碗)、PP19513800684530186(调料碗);消毒日期:2019-8-14;检测单位:眉山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检验项目:阴离子合成洗涤剂,大肠菌群等;检验依据:GB/T 5750.4-2006、GB 14934-2016;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经执法人员现场调查,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要求立即整改,检验报告中“饭碗”、“调料碗”检测出阴离子合成洗涤剂、大肠菌群不符合要求,原因是该餐饮单位未按要求对餐饮具进行消毒。 仁寿县钢五区顾大姐小郡肝串串香店使用不符合要求的“饭碗”、“调料碗”,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仁寿县市场监管局于2019年10月31日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决定。 仁寿县钢五区顾大姐小郡肝串串香店制定了整改措施:加强清洗,严格消毒餐饮具饭碗和调料碗。 (三)属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持续加强监管,防控类似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以上主要信息来源于仁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案过程中形成的法律文书文件。 二、仁寿县文林镇卤二爷市井火锅店使用的玻璃杯 (一)不合格餐饮具基本情况 抽样编号和样品名称:SC19513800684530356(玻璃杯);消毒日期:2019-9-18;检测单位:眉山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检验项目:检验项目:阴离子合成洗涤剂、沙门氏菌、游离性余氯、大肠菌群等4项;检验依据:GB/T 5750.4-2006、GB 14934-2016 、GB/T 5750.11-2006;检验结论: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经执法人员现场调查,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要求立即整改,检验报告中“玻璃杯”检测出大肠菌群不符合要求,原因是该餐饮单位消毒流程及消毒时间不达标。 仁寿县文林镇卤二爷市井火锅店使用不符合要求的“玻璃杯”,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仁寿县市场监管局于2019年11月8日作出免予处罚的决定。 仁寿县文林镇卤二爷市井火锅店制定了整改措施:加强清洗,严格消毒餐饮具。 (三)属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持续加强监管,防控类似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以上主要信息来源于仁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案过程中形成的法律文书文件。 三、仁寿县文林镇味一绝特色菜馆使用的碗、盘子 (一)不合格餐饮具基本情况 抽样编号和样品名称:PP19513800684530212(碗)、PP19513800684530215(盘子);消毒日期:2019-9-18;检测单位:眉山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检验项目:检验项目:阴离子合成洗涤剂、沙门氏菌、游离性余氯、大肠菌群等4项;检验依据:GB/T 5750.4-2006、GB 14934-2016 、GB/T 5750.11-2006;检验结论: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经执法人员现场调查,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要求立即整改,检验报告中“碗、盘子”检测出大肠菌群不符合要求,原因是该餐饮单位消毒流程及消毒时间不达标。 仁寿县文林镇味一绝特色菜馆使用不符合要求的“碗、盘子”,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仁寿县市场监管局于2019年11月8日作出免予处罚的决定。 仁寿县文林镇味一绝特色菜馆制定了整改措施:加强清洗,严格消毒餐饮具。 (三)属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持续加强监管,防控类似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以上主要信息来源于仁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案过程中形成的法律文书文件。 四、仁寿县文林镇粗粮坊餐饮店使用的碗、玻璃杯、茶杯 (一)不合格餐饮具基本情况 抽样编号和样品名称:SC19513800684530353玻璃杯、SC19513800684530351碗、SC19513800684530352茶杯;消毒日期:2019-9-18;检测单位:眉山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检验项目:检验项目:阴离子合成洗涤剂、沙门氏菌、游离性余氯、大肠菌群等4项;检验依据:GB/T 5750.4-2006、GB 14934-2016 、GB/T 5750.11-2006;检验结论: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经执法人员现场调查,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要求立即整改,检验报告中“碗、玻璃杯、茶杯”检测出大肠菌群不符合要求,原因是该餐饮单位消毒流程及消毒时间不达标。 仁寿县文林镇粗粮坊餐饮店使用不符合要求的“碗、玻璃杯、茶杯”,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仁寿县市场监管局于2019年11月8日作出免予处罚的决定。 仁寿县文林镇粗粮坊餐饮店制定了整改措施:加强清洗,严格消毒餐饮具。 (三)属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持续加强监管,防控类似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以上主要信息来源于仁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案过程中形成的法律文书文件。 眉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3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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