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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0年第4号) |
2020-03-25 1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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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局发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信息公告》(2019年第6号),涉及我市青神县3批次食品抽检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抽样编号和样品名称:PP19513800684530309观金冰雪世界饮用天然泉水;规格型号:18.6L/桶;生产日期:2019年8月29日;被抽样单位:青神县北冰洋桶装水经营部;检测单位:眉山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检验项目:铜绿假单胞菌,CFU/250mL;标准指标:n=5,c=0,m=0;实测值:0;2;54;60;85;检验依据:GB 8538-2016;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GB 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抽样编号和样品名称:PP19513800684530308观金珠峰雪饮用天然泉水;规格型号:18.6L/桶;生产日期:2019年8月29日;被抽样单位:青神县北冰洋桶装水经营部;检测单位:眉山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检验项目:铜绿假单胞菌,CFU/250mL;标准指标:n=5,c=0,m=0;实测值:0;0;7;18;65;检验依据:GB 8538-2016;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GB 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抽样编号和样品名称:PP19513800684530226观金包装饮用水;规格型号:18.6L/桶;生产日期:2019年8月29日;被抽样单位:青神县北冰洋桶装水经营部;检测单位:眉山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检验项目:铜绿假单胞菌,CFU/250mL;标准指标:n=5,c=0,m=0;实测值:0;0;0;9;15;检验依据:GB 8538-2016;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GB 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生产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处罚情况 青神县观金水厂生产经营含致病性微生物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青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以下处罚决定(青市监行处字〔2019〕84号):责令改正;没收非法所得431元;罚款30000元。 三、经营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处罚情况 青神县北冰洋桶装水经营部经营含致病性微生物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能向执法人员提供供货商资质,购进票据以购进物品出厂检验报告,证明其依法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并能如实说出其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可以免予处罚”。青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12月5日作出免予处罚的决定。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涉案食品不合格原因:生产企业对回收水桶清洗消毒不彻底。生产企业整改措施:增加水桶清洗消毒时间;将水桶倒放保持干燥。经营企业整改措施:进一步加强对购进货物的进货查验,及时索取供货商资质及购进货物的出厂检验报告。发现产品出现问题及时下架,绝不将问题食品进行销售。 五、属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持续加强监管,防控类似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以上主要信息来源于青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案过程中形成的法律文书文件。 眉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3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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