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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0年第2号) |
2020-03-12 1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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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局发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信息公告》(2019年第56号、57号、58号、63号),涉及四川省五源红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梅子酒(甜型露酒)、四川一品醇矿泉水有限公司生产的兰汐冰矿包装饮用水、彭山区谢家东明华联超市经营的枇杷花蜂蜜、彭山区王氏干杂店经营的干笋子抽检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四川省五源红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梅子酒(甜型露酒)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抽样编号和样品名称:GC19510000003940184梅子酒(甜型露酒);规格型号:2.5L/瓶;生产日期:2019年9月15日;被抽样单位:四川省五源红酒业有限公司;检测单位:四川省食品药品验检检测院;检验项目:酒精度,%vol;标准指标:12.0~14.0;实测值:6.2;检验依据:GB 5009.225-2016(密度瓶法);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酒精度项目不符合产品明示执行标准GB/T 27588-2011《露酒》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生产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处罚情况 该当事人生产的梅子酒(甜型露酒)食品标签标注的酒精度与检测结果不一致被判定不合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眉山市青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2月4日对该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青市监行处字〔2020〕702号):没收46瓶不合格梅子酒(甜型露酒);罚款1122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涉案梅子酒(甜型露酒)系生产企业使用的酒精度检测计出现故障未及时更换,导致产品酒精度不合格。眉山市青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更换合格的酒精度检测计,该企业已采购新的酒精度计。 二、四川一品醇矿泉水有限公司生产的兰汐冰矿包装饮用水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抽样编号和样品名称:GC19510000003938086兰汐冰矿包装饮用水;规格型号:17.4L/桶;生产日期:2019年10月11日;被抽样单位:资阳市雁江区红光送水站;检测单位:四川省食品药品验检检测院;检验项目:亚硝酸盐(以NO₂⁻计);标准指标:≤0.005;实测值:0.016;检验依据:GB 8538-2016;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亚硝酸盐(以 NO₂⁻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生产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处罚情况 该当事人生产经营污染物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眉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1月9日对该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眉市监行处字(2020)002号):没收非法所得21元;罚款90000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涉案兰汐冰矿包装饮用水系生产企业生产过程控制把关不严,导致产品亚硝酸盐超标。眉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严格把控生产流程。 三、彭山区谢家东明华联超市经营的枇杷花蜂蜜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抽样编号和样品名称:GC19510000004032165枇杷花蜂蜜;规格型号:500g/瓶;生产日期:2019年3月2日;被抽样单位:彭山区谢家东明华联超市;检测单位:成都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项目:菌落总数,CFU/g;标准指标:≤1000;实测值:6600;检验依据:GB 4789.2-2016;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 14963-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蜂蜜》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处罚情况 该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进货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且不知道采购的食品不合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免予处罚情形,眉山市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9月12日对该当事人作出免予处罚的决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涉案枇杷花蜂蜜不合格系生产企业生产造成,眉山市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严格进货查验制度,保证销售食品质量安全,不得经营不合格枇杷花蜂蜜。 四、彭山区王氏干杂店经营的干笋子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抽样编号和样品名称:SC19510000687230478干笋子;规格型号:非定量包装;购进日期:2019年5月26日;被抽样单位:彭山区王氏干杂店;检测单位:四川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检测院;检验项目:二氧化硫残留量,g/kg;标准指标:≤0.2;实测值:3.73;检验依据:GB 5009.34-2016;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处罚情况 当事人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给予处罚。眉山市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11月1日对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眉彭市监食罚[2019]285号):警告;罚款500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涉案干笋子不合格系生产企业生产造成,眉山市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严格进货查验制度,保证销售食品质量安全,不得经营不合格干笋子。 眉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3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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