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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0年第1号) |
2020-03-05 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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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局发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信息公告》(2019年第51号、52号),涉及彭山区邱记香海椒干杂店经营的泡红椒、泡青菜和彭山区刘氏调味品店经营的干笋子抽检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彭山区邱记香海椒干杂店经营的泡红椒、泡青菜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抽样编号和样品名称:SC19510000687230467泡红椒;规格型号:非定量包装;购进日期:2019年6月11日;被抽样单位:彭山区邱记香海椒干杂店;检测单位:四川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检测院;检验项目:二氧化硫残留量,g/kg;标准指标:≤0.1;实测值:1.10;检验依据:GB 5009.34-2016;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抽样编号和样品名称:SC19510000687230468泡青菜;规格型号:非定量包装;购进日期:2019年6月11日;被抽样单位:彭山区邱记香海椒干杂店;检测单位:四川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检测院;检验项目:二氧化硫残留量,g/kg;标准指标:≤0.1;实测值:0.51;检验依据:GB 5009.34-2016;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处罚情况 该当事人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的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眉山市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11月1日对该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处罚决定书编号:眉彭市监食罚[2019]266号):1、警告;2、罚款500元(大写:人民币伍佰元整)。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涉案泡红椒、泡青菜系生产企业在加工环节,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导致产品检出二氧化硫残留量超标。眉山市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严格执行进货查验制度,不再销售不合格的泡红椒、泡青菜。 二、彭山区刘氏调味品店经营的干笋子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抽样编号和样品名称:SC19510000687230481干笋子;规格型号:非定量包装;购进日期:2019年6月30日;被抽样单位:彭山区刘氏调味品店;检测单位:四川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检测院;检验项目:二氧化硫残留量,g/kg;标准指标:≤0.2;实测值:2.56;检验依据:GB 5009.34-2016;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处罚情况 该当事人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购进上述产品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且产品均已销售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眉山市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10月30日对该当事人作出免予处罚的决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涉案干笋子系生产企业在加工环节,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导致产品检出二氧化硫残留量超标。眉山市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严格执行进货查验制度,不再销售不合格的干笋子。 眉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3月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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