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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19年第25号) |
2019-12-13 1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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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信息公告》(2019年第44号、46号、47号、48号),涉及我市彭山区、仁寿县5批次食品抽检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仁寿县张三芝麻糕食品有限公司生产、仁寿县视高镇天发芝麻糕店经营的(桃仁)芝麻糕(冷加工类糕点)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抽样编号和样品名称:GC19510000003935335 (桃仁)芝麻糕(冷加工类糕点);规格型号:150克/盒;生产日期:2019年6月10日;被抽样单位:仁寿县视高镇天发芝麻糕店;检测单位:四川省食品药品检验检测院;检验项目:大肠菌群;标准指标:n=5,c=2,m=10,M=100;实测值:20,10,30,30,20;检验依据:GB4789.3-2016(第二法);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 GB 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生产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处罚情况 仁寿县张三芝麻糕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眉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以下处罚决定(眉市监行处字〔2019〕049号):没收违法所得金额500元;罚款50000元。 (三)经营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处罚情况 仁寿县视高镇天发芝麻糕店能向执法人员提供供货商资质,购进票据以购进物品出厂检验报告,证明其依法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并能如实说出其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可以免于处罚。仁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8月6日作出免于处罚的决定(仁市监食药行处字[2019]0235号)。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涉案食品不合格原因:生产过程控制不严,工人切片时未穿戴口罩手套。生产企业整改措施:将手工切片改成机器切片。经营企业整改措施:进一步加强对购进货物的进货查验,及时索取供货商资质及购进货物的出厂检验报告。发现产品出现问题及时下架,绝不将问题物品进行销售。 二、眉山市彭山巧缘土窖酒厂生产经营的51%vol高粱白酒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抽样编号和样品名称:GC19510000003935398高粱白酒;生产日期:2019年4月15日;被抽样单位:眉山市彭山巧缘土窖酒厂;检测单位:四川省食品药品检验检测院;检验项目: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g/kg;标准指标:不得使用;实测值:0.00156;检验依据:GB 5009.97-2016(第三法);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生产经营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处罚情况 该企业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眉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以下处罚决定(眉市监行处字【2019】50号):没收违法所得金额100元;罚款80000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涉案食品不合格原因:生产器皿、储藏容器有甜味剂残留导致。生产企业整改措施:严格把控管理规程和器皿、容器的进货过、清洗关。 三、仁寿县文林镇城南市场郭淑英销售的韭菜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抽样编号和样品名称:GC19510000004032878韭菜;进货日期:2019年7月3日;被抽样单位:仁寿县文林镇城南市场郭淑英;检测单位:成都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项目:腐霉利,mg/kg;标准指标:≤0.2;实测值:5.96;检验依据:NY/T 761-2008(第 2 部分 方法二);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腐霉利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处罚情况 当事人经营农残超标韭菜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要求,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仁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10月08日下达行政处罚(仁市监行处字[2019]0248号):警告,罚款500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涉案食品不合格原因:购进的韭菜农残超标。经营企业整改措施:严格把控进货渠道。 四、仁寿县文林镇张记蔬菜店销售的黄豆芽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抽样编号和样品名称:GC19510000004032891黄豆芽;进货日期:2019年7月3日;被抽样单位:仁寿县文林镇张记蔬菜店;检测单位:成都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项目:4-氯苯氧乙酸钠(以 4-氯苯氧乙酸计),mg/kg;标准指标:不得使用;实测值:0.090;检验依据:SN/T 3725-2013;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4-氯苯氧乙酸钠(以 4-氯苯氧乙酸计)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农业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告 2015 年第 11 号《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 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处罚情况 当事人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黄豆芽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要求,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给予处罚。仁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10月16日下达行政处罚(仁市监行处字[2019]0249号):警告;罚款500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营企业整改措施:严格把控进货渠道。当事人承诺不再经营不合格的黄豆芽。 五、仁寿县文林镇红燕中餐馆使用的陶瓷碗 (一)不合格餐饮具基本情况 抽样编号和样品名称:GC19510000004032911陶瓷碗;消毒日期均为:2019-7-3;检测单位:成都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项目:大肠菌群;标准指标:不得检出;实测值:检出;检验依据:GB 14934-2016;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经执法人员现场调查,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要求立即整改,检验报告中陶瓷碗检测出大肠菌群不符合要求,原因是该餐饮单位未按要求对餐饮具进行消毒。 仁寿县文林镇红燕中餐馆使用大肠菌群不符合要求的陶瓷碗,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仁寿县市场监管局于2019年10月16日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仁市监食药行处字[2019]0250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涉案餐饮具不合格原因:未严格按要求清洗消毒。企业整改措施:严格按照清洗消毒规程进行清洗消毒。 眉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12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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