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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19年第24号) |
2019-12-05 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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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局发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信息公告》(2019年第4号),涉及眉山市东坡区田嬢副食经营部、彭山区佳艳名店、洪雅县茂霞副食批发部、丹棱县大雅鲜味粥坊、丹棱县彭式家常菜、丹棱县宋记石磨豆花店等经营的食品、使用的餐具抽检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眉山市东坡区田嬢副食经营部经营的家能大刀连山大刀肉(牛肉味)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抽样编号和样品名称:PP19513800684530144家能大刀连山大刀肉(牛肉味);规格型号:248克/袋;生产日期:2019年6月10日;被抽样单位:眉山市东坡区田嬢副食经营部;检测单位:眉山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检验项目: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标准指标:≤1;实测值:1.2;检验依据:GB 2760-2014;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项目不符合 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处罚情况 该当事人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在进货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且不知道采购的食品不合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免予处罚情形。眉山市东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做出免予处罚的决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涉案食品中的防腐剂混合使用占比不合格是由生产企业造成。眉山市东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不得再经营不合格的家能大刀连山大刀肉(牛肉味)食品。 二、彭山区佳艳名店经营的贝拉蕾枣沙蛋糕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抽样编号和样品名称:PP19513800684530159贝拉蕾枣沙蛋糕;规格型号:计量称重;生产日期:2019年5月14日;被抽样单位:眉山市彭山区佳艳名店;检测单位:眉山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检验项目: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标准指标:≤1;实测值:1.2;检验依据:GB 2760-2014;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项目不符合 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处罚情况 该当事人经营食品添加剂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贝拉蕾枣沙蛋糕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在进货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且不知道采购的食品不合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免予处罚情形。眉山市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做出免予处罚的决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涉案食品为预包装食品,其防腐剂混合使用占比不合格是由生产企业造成。眉山市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局责令当事人不得再经营不合格的贝拉蕾枣沙蛋糕食品。 三、丹棱县大雅鲜味粥坊使用的“汤碗”、“茶杯”、“玻璃杯” (一)不合格餐饮具基本情况 抽样编号和样品名称:PP19513800684530206(汤碗)、PP19513800684530207(茶杯)、PP19513800684530208(玻璃杯);消毒日期均为:2019-09-09;检测单位:眉山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检验项目:阴离子合成洗涤剂、沙门氏菌、游离性余氯、大肠菌群等4项;检验依据:GB/T 5750.4-2006、GB 14934-2016 、GB/T 5750.11-2006;检验结论: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经执法人员现场调查,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要求立即整改,检验报告中“汤碗”、“茶杯”、“玻璃杯”检测出大肠菌群不符合要求,原因是该餐饮单位未按要求对餐饮具进行消毒。 丹棱县大雅鲜味粥坊使用大肠菌群不符合要求的“汤碗”、“茶杯”、“玻璃杯”,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丹棱县市场监管局于2019年9月30日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丹棱县大雅鲜味粥坊主动制定了整改报告和改正措施,整治了环境卫生,添加了三防设施,做到了一清二洗三消毒的原则,杜绝此类事情再次发生。2019年10月11日,丹棱县市场监管局对该餐饮店餐饮具的清洗消毒程序复查符合要求。 四、丹棱县彭式家常菜使用的“茶杯”、“玻璃杯” (一)不合格餐饮具基本情况 抽样编号和样品名称:PP19513800684530203(茶杯)、PP19513800684530204(玻璃杯);消毒日期均为:2019-09-09;检测单位:眉山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检验项目:阴离子合成洗涤剂、沙门氏菌、游离性余氯、大肠菌群等4项;检验依据:GB/T 5750.4-2006、GB 14934-2016 、GB/T 5750.11-2006;检验结论: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经执法人员现场调查,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要求立即整改,检验报告中“茶杯”、“玻璃杯”检测出大肠菌群不符合要求,原因是该餐饮单位未按要求对餐饮具进行消毒。 丹棱县彭式家常菜使用大肠菌群不符合要求的“茶杯”、“玻璃杯”,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丹棱县市场监管局于2019年9月30日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丹棱县彭式家常菜主动制定了整改报告和改正措施,整治了环境卫生,添加了三防设施,做到了一清二洗三消毒的原则,杜绝此类事情再次发生。2019年10月11日,丹棱县市场监管局对该餐饮店餐饮具的清洗消毒程序复查符合要求。 五、丹棱县宋记石磨豆花店使用的“玻璃杯” (一)不合格餐饮具基本情况 抽样编号和样品名称:PP19513800684530201(玻璃杯);消毒日期均为:2019-09-09;检测单位:眉山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检验项目:阴离子合成洗涤剂、沙门氏菌、游离性余氯、大肠菌群等4项;检验依据:GB/T 5750.4-2006、GB 14934-2016 、GB/T 5750.11-2006;检验结论: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经执法人员现场调查,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要求立即整改,检验报告中“玻璃杯”检测出大肠菌群不符合要求,原因是该餐饮单位未按要求对餐饮具进行消毒。 丹棱县宋记石磨豆花店使用大肠菌群不符合要求的“玻璃杯”,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丹棱县市场监管局于2019年9月30日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丹棱县宋记石磨豆花店主动制定了整改报告和改正措施,整治了环境卫生,添加了三防设施,做到了一清二洗三消毒的原则,杜绝此类事情再次发生。2019年10月11日,丹棱县市场监管局对该餐饮店餐饮具的清洗消毒程序复查符合要求。 六、洪雅县茂霞副食批发部经营的馋逗嘴手撕鸡扒(黑鸭味)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抽样编号和样品名称:PP19513800684530167馋逗嘴手撕鸡扒(黑鸭味);规格型号:100克/袋;生产日期:2019年3月24日;被抽样单位:洪雅县茂霞副食批发部;检测单位:眉山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检验项目: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标准指标:≤0.075;实测值:0.140;检验依据:GB 5009.28-2016(第一法);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处罚情况 该当事人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在进货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且不知道采购的食品不合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免予处罚情形。眉山市洪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做出以下决定(川市监眉洪罚字﹝2019﹞0125号):没收不合格馋逗嘴手撕鸡扒(黑鸭味)20袋;没收违法所得144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涉案食品中的山梨酸及其钾盐不合格是由生产企业造成。眉山市洪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不得再经营不合格的馋逗嘴手撕鸡扒(黑鸭味)食品。 眉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11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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