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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19年第23号)
2019-11-20 09:13  市市场监管局 [字号: ] 打印

我局发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信息公告》(2019年第3号),涉及仁寿县乐记真心包点坊、仁寿县文林镇李老五包子店、仁寿县文林镇九味包子店、仁寿县文林镇乐口福店、仁寿县文林镇刘记真心包点房等自制馒头抽检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仁寿县乐记真心包点坊经营的自制红糖馒头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抽样编号和样品名称:PP19513800684530043红糖馒头;规格型号:散装;生产日期:2019年5月16日;被抽样单位:眉山市仁寿县乐记真心包点坊;检测单位:眉山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检验项目:糖精钠(以糖精计),g/kg;标准指标:不得使用;实测值:0.0754;检验依据:GB 5009.28-2016(第一法);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糖精钠(以糖精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处罚情况

该当事人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加工食品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的规定。根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眉山市仁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9月12日对该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处罚决定书编号:(仁市监行处字[2019]226号):1、警告;2、罚款730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涉案馒头由当事人自制加工,在加工过程中,加入了含糖精钠的甜蜜素,导致产品检出糖精钠。眉山市仁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局责令当事人不得在馒头加工过程中添加糖精钠,当事人承诺停止使用含糖精钠的甜蜜素。

二、仁寿县文林镇李老五包子店经营的自制红糖馒头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抽样编号和样品名称:SC19513800684530065红糖馒头;规格型号:散装;生产日期:2019年5月16日;被抽样单位:眉山市仁寿县文林镇李老五包子店;检测单位:眉山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检验项目:糖精钠(以糖精计),g/kg;标准指标:不得使用;实测值:0.121;检验依据:GB 5009.28-2016(第一法);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糖精钠(以糖精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处罚情况

该当事人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加工食品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的规定。根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眉山市仁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9月12日对该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处罚决定书编号:(仁市监行处字[2019]227号):1、警告;2、罚款750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涉案馒头由当事人自制加工,在加工过程中,加入了含糖精钠的甜蜜素,导致产品检出糖精钠。眉山市仁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局责令当事人不得在馒头加工过程中添加糖精钠,当事人承诺停止使用含糖精钠的甜蜜素。

三、仁寿县文林镇九味包子店经营的自制馒头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抽样编号和样品名称:SC19513800684530066馒头;规格型号:散装;生产日期:2019年5月16日;被抽样单位:眉山市仁寿县文林镇九味包子店;检测单位:眉山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检验项目:糖精钠(以糖精计),g/kg;标准指标:不得使用;实测值:0.0552;检验依据:GB 5009.28-2016(第一法);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糖精钠(以糖精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处罚情况

该当事人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加工食品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的规定。根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眉山市仁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9月12日对该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处罚决定书编号:(仁市监行处字[2019]228号):1、警告;2、罚款730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涉案馒头由当事人自制加工,在加工过程中,加入了含糖精钠的甜蜜素,导致产品检出糖精钠。眉山市仁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局责令当事人不得在馒头加工过程中添加糖精钠,当事人承诺停止使用含糖精钠的甜蜜素。

四、仁寿县文林镇乐口福店经营的自制馒头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抽样编号和样品名称:SC19513800684530067馒头;规格型号:散装;生产日期:2019年5月16日;被抽样单位:眉山市仁寿县文林镇乐口福店;检测单位:眉山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检验项目:糖精钠(以糖精计),g/kg;标准指标:不得使用;实测值:0.043;检验依据:GB 5009.28-2016(第一法);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糖精钠(以糖精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处罚情况

该当事人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加工食品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的规定。根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眉山市仁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9月9日对该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处罚决定书编号:(仁市监行处字[2019]223号):1、警告;2、罚款600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涉案馒头由当事人自制加工,在加工过程中,加入了含糖精钠的甜蜜素,导致产品检出糖精钠。眉山市仁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局责令当事人不得在馒头加工过程中添加糖精钠,当事人承诺停止使用含糖精钠的甜蜜素。

五、仁寿县文林镇刘记真心包点房经营的自制馒头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抽样编号和样品名称:SC19513800684530068馒头;规格型号:散装;生产日期:2019年5月16日;被抽样单位:眉山市仁寿县文林镇刘记真心包点房;检测单位:眉山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检验项目:糖精钠(以糖精计),g/kg;标准指标:不得使用;实测值:0.144;检验依据:GB 5009.28-2016(第一法);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糖精钠(以糖精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处罚情况

该当事人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加工食品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的规定。根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眉山市仁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9月12日对该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处罚决定书编号:(仁市监行处字[2019]225号):1、警告;2、罚款530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涉案馒头由当事人自制加工,在加工过程中,加入了含糖精钠的甜蜜素,导致产品检出糖精钠。眉山市仁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局责令当事人不得在馒头加工过程中添加糖精钠,当事人承诺停止使用含糖精钠的甜蜜素。

眉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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