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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19年第22号)
2019-11-12 13:41  市市场监管局 [字号: ] 打印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信息公告》(2019年第38号),涉及我市彭山区方师饭店经营的1批次自制泡卷心菜抽检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抽样编号和样品名称:GC19510000004032060泡卷心菜;规格型号:散装;生产日期:2019年6月3日;被抽样单位:眉山市彭山区方师饭店;检测单位:成都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项目:糖精钠(以糖精计) ,g/kg;标准指标:≤0.15;实测值:0.194;检验依据:GB 5009.28-2016(第一法);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糖精钠(以糖精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处罚情况

该当事人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加工食品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的规定。根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眉山市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9月3日对该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处罚决定书编号:眉彭市监食罚[2019]278号):1、警告;2、罚款500元(大写:人民币伍佰元整)。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涉案泡卷心菜由当事人自制加工,在加工过程中,超限量使用糖精钠,导致产品检出糖精钠超标。眉山市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在自制泡卷心菜过程中要合理使用食品添加剂,不得超限量使用。当事人承诺不再使用糖精钠。

眉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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