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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19年第21号) |
2019-10-24 1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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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局发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信息公告》(2019年第2号),涉及东坡区唐记小食店、东坡区徐氏馒头店、东坡区邹祥华小吃店、东坡区侯记小吃店等自制馒头、窝头抽检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眉山市东坡区唐记小食店经营的自制馒头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抽样编号和样品名称:PP19513800684530025馒头;规格型号:散装;生产日期:2019年4月16日;被抽样单位:眉山市东坡区唐记小食店;检测单位:眉山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检验项目:糖精钠(以糖精计),g/kg;标准指标:不得使用;实测值:0.107;检验依据:GB 5009.28-2016(第一法);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糖精钠(以糖精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抽样编号和样品名称:PP19513800684530026玉米馒头;规格型号:散装;生产日期:2019年4月16日;被抽样单位:眉山市东坡区唐记小食店;检测单位:眉山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检验项目:糖精钠(以糖精计),g/kg;标准指标:不得使用;实测值:0.137;检验依据:GB 5009.28-2016(第一法);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糖精钠(以糖精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抽样编号和样品名称:PP19513800684530027荞麦馒头;规格型号:散装;生产日期:2019年4月16日;被抽样单位:眉山市东坡区唐记小食店;检测单位:眉山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检验项目:糖精钠(以糖精计),g/kg;标准指标:不得使用;实测值:0.125;检验依据:GB 5009.28-2016(第一法);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糖精钠(以糖精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处罚情况 该当事人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加工食品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的规定。根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眉山市东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6月18日对该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处罚决定书编号:(眉东市监食罚【2019】064号):1、警告;2、罚款500元(大写:人民币伍佰元整)。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涉案馒头由当事人自制加工,在加工过程中,加入了糖精钠,导致产品检出糖精钠。眉山市东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不得在馒头加工过程中添加糖精钠,当事人承诺使用白砂糖代替。 二、眉山市东坡区徐氏馒头店经营的自制馒头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抽样编号和样品名称:PP19513800684530029玉米馒头;规格型号:散装;生产日期:2019年4月16日;被抽样单位:眉山市东坡区徐氏馒头店;检测单位:眉山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检验项目:糖精钠(以糖精计),g/kg;标准指标:不得使用;实测值:0.0387;检验依据:GB 5009.28-2016(第一法);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糖精钠(以糖精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处罚情况 该当事人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加工食品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的规定。根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眉山市东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6月17日对该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处罚决定书编号:(眉东市监食罚【2019】062号):1、警告;2、罚款500元(大写:人民币伍佰元整)。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涉案馒头由当事人自制加工,在加工过程中,加入了含有糖精钠的蛋白糖,导致产品检出糖精钠。眉山市东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不得在馒头加工过程中添加含有糖精钠的蛋白糖,当事人承诺使用白砂糖代替。 三、眉山市东坡区东坡区邹祥华小吃店经营的自制馒头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抽样编号和样品名称:PP19513800684530032玉米馒头;规格型号:散装;生产日期:2019年4月16日;被抽样单位:眉山市东坡区徐氏馒头店;检测单位:眉山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检验项目:糖精钠(以糖精计),g/kg;标准指标:不得使用;实测值:0.0279;检验依据:GB 5009.28-2016(第一法);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糖精钠(以糖精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处罚情况 该当事人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加工食品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的规定。根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眉山市东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6月19日对该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处罚决定书编号:(眉东市监食罚【2019】066号):1、警告;2、罚款500元(大写:人民币伍佰元整)。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涉案馒头由当事人自制加工,在加工过程中,加入了含有糖精钠的蛋白糖,导致产品检出糖精钠。眉山市东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不得在馒头加工过程中添加含有糖精钠的蛋白糖,当事人承诺使用白砂糖代替。 四、眉山市东坡区岳定安经营的豆芽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抽样编号和样品名称:PP19513800684530020豆芽;规格型号:散装;购进日期:2019年4月29日;被抽样单位:眉山市东坡区岳定安(新区大市场临时摊位);检测单位:眉山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检验项目:4-氯苯氧乙酸钠(以 4-氯苯氧乙酸计),mg/kg;标准指标:不得使用;实测值:0.062;检验依据:SN/T 3725-2013;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4-氯苯氧乙酸钠(以 4-氯苯氧乙酸计)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农业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告 2015 年第 11 号《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 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处罚情况 该当事人经营含有国家禁止使用农药的豆芽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购买上述产品时履行了查验义务,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且产品均已销售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眉山市东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8月5日对该当事人作出免予处罚的决定。 五、眉山市东坡区侯记小吃店经营的自制玉米窝头、馒头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抽样编号和样品名称:PP19513800684530040玉米窝头;规格型号:散装;生产日期:2019年4月29日;被抽样单位:眉山市东坡区侯记小吃店;检测单位:眉山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检验项目:糖精钠(以糖精计),g/kg;标准指标:不得使用;实测值:0.0871;检验依据:GB 5009.28-2016(第一法);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糖精钠(以糖精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抽样编号和样品名称:PP19513800684530041白馒头;规格型号:散装;生产日期:2019年4月29日;被抽样单位:眉山市东坡区侯记小吃店;检测单位:眉山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检验项目:糖精钠(以糖精计),g/kg;标准指标:不得使用;实测值:0.0390;检验依据:GB 5009.28-2016(第一法);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糖精钠(以糖精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抽样编号和样品名称:PP19513800684530042红糖馒头;规格型号:散装;生产日期:2019年4月29日;被抽样单位:眉山市东坡区侯记小吃店;检测单位:眉山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检验项目:糖精钠(以糖精计),g/kg;标准指标:不得使用;实测值:0.0661;检验依据:GB 5009.28-2016(第一法);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糖精钠(以糖精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处罚情况 该当事人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加工食品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的规定。根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眉山市东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6月19日对该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处罚决定书编号:(眉东市监食罚【2019】067号):1、警告;2、罚款500元(大写:人民币伍佰元整)。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涉案玉米窝头、馒头由当事人自制加工,在加工过程中,加入了含有糖精钠的蛋白糖,导致产品检出糖精钠。眉山市东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不得在馒头加工过程中添加含有糖精钠的蛋白糖,当事人承诺使用白砂糖代替。 眉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10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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