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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19年第20号)
2019-10-10 15:12  市市场监管局 [字号: ] 打印

我局发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信息公告》(2019年第2号),涉及彭山区长寿馒头店经营的1批次自制馒头、1批次自制玉米窝头抽检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眉山市彭山区长寿馒头店经营的自制馒头、玉米窝头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抽样编号和样品名称:PP19513800684530033馒头;规格型号:散装;生产日期:2019年4月19日;被抽样单位:眉山市彭山区长寿馒头店;检测单位:眉山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检验项目:糖精钠(以糖精计),g/kg;标准指标:不得使用;实测值:0.00711;检验依据:GB 5009.28-2016(第一法);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糖精钠(以糖精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抽样编号和样品名称:PP19513800684530037玉米窝头;规格型号:散装;生产日期:2019年4月19日;被抽样单位:眉山市彭山区长寿馒头店;检测单位:眉山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检验项目:糖精钠(以糖精计),g/kg;标准指标:不得使用;实测值:0.00441;检验依据:GB 5009.28-2016(第一法);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糖精钠(以糖精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处罚情况

该当事人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加工食品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和《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根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眉山市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8月13日对该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处罚决定书编号:(眉彭)市监食罚〔2019〕208号):1、警告;2、罚款500元(大写:人民币伍佰元整)。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涉案馒头、玉米窝头由当事人自制加工,在加工过程中,加入了含有糖精钠的甜蜜素,导致产品检出糖精钠。眉山市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不得在馒头、玉米窝头加工过程中添加含有糖精钠的甜蜜素,当事人承诺使用白砂糖代替。

眉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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