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重大民生信息 >> 食品药品 >> 正文

眉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大凉山放养鸡蛋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19年第15号)
2019-04-25 11:21  市市场监管局 [字号: ] 打印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信息公告》(2019年第3号),涉及我市四川建伟伟业商贸有限公司经营的1批次大凉山放养鸡蛋抽检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抽样编号和样品名称:SC18510000003932732(大凉山放养鸡蛋);商标:图形;规格型号:400克/盒;生产日期:2018-07-04;标称生产者:西昌华宁农牧科技有限公司;被抽样单位:四川建伟伟业商贸有限公司;检测单位:四川省食品药品检验检测院;检验项目:氟苯尼考,μg/kg,标准指标:不得检出;实测值:55.2;检验依据:GB/T 22338-2008(液相色谱-质谱/质谱法);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氟苯尼考项目不符合农业部公告第235号《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处罚情况

该公司经营的该批次不合格产品检出的兽药残留不符合农业部公告第235号《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要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经排查,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由养殖环节造成。鉴于该公司履行了《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原眉山市彭山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8年9月17日对该公司作出免于行政处罚的决定。

眉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4月25日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