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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19年第14号) |
2019-04-03 1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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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信息公告》(2018年第28号),涉及我市东坡区东坡区眉东大市场肉食类区摊位号17号1批次销售的猪肉抽检不合格。现将该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不合格餐饮具基本情况 抽样编号和样品名称:GC1851000068333033(猪肉);生产日期:2018-03-05;被抽样单位名称:袁发清(眉山市东坡区眉东大市场肉食类区摊位号17号);检测单位:成都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项目:磺胺类(总量);检验依据:GB/T 21316-2007《动物源性食品中磺胺类药物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质谱/质谱法》;检验结论:磺胺类(总量)项目不符合农业部公告第235号《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规定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一)产品控制情况 经原东坡区食药监局调查,该摊位购进了猪肉109袋, 共计109公斤, 货值2568元,已销售109公斤,库存0公斤, 封存0公斤,下架0公斤,召回0公斤,未完全召回原因,产品已全部销售完毕,且销售时间长。
(二)行政处罚情况 经原东坡区食药监局调查,当事人的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购买上诉产品时履行了查验义务,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且产品因本身特殊性及销售时间长,无法召回,原东坡区食药监局于2018年11月19日对该摊位作出免于行政处罚。 (三)排查整改复查情况 袁发清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立即向原东坡区食药监局提供了当天的屠宰证明和检验合格证明。2018年4月原东坡区食药监局对袁发清猪肉摊位进行检查验收合格。
眉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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