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重大民生信息 >> 食品药品 >> 正文

眉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19年第13号)
2019-03-14 10:33  市市场监管局 [字号: ] 打印

原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信息公告》(2018年第54号),涉及我市眉山市彭山区雪华糖果厂生产的1批次清凉薄荷糖,抽检不合格。现将该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不合格饮用水抽检基本情况

抽样编号和样品名称:SC18510000003931583(清凉薄荷糖);商标:凉凉;规格型号:120克/袋;生产日期:2018-03-05;标称生产者:眉山市彭山区雪华糖果厂;被抽样单位:康定民族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批发部;检测单位:四川省食品药品检验检测院;检验项目:二氧化硫残留量g/kg,标准指标:≤0.1;实测值:0.17;检验依据:GB 5009.34-2016;检验结论: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生产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一)产品控制情况

经原眉山市彭山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现场核查,该企业生产该批次不合格产品1320袋,共计160公斤,货值1536元;已销售完毕,共计160公斤;召回1197袋,共计143.64公斤;封存1197袋,共计143.64公斤。

(二)行政处罚情况

该企业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给予处罚。该企业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清凉薄荷糖的货值金额1536元,违法所得3.272元,原彭山区食药监局于2018年9月11日给予以下的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叁贰角柒角分贰分(¥3.272元);

2、罚款人民币壹万捌仟伍佰元整(¥18500.00元)。

(三)排查整改复查情况

经排查,造成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情况,仅凭经验估计判断添加食品添加剂,导致低亚硫酸钠添加过量。

该厂经排查整改,购置了一台发电机备用,用以避免在生产过程中遭遇停电导致产品不合格,保证产品质量。2018年10月彭山区食药监局组织对该厂复查是购置了一台发电机。

                                             眉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3月6日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