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中共眉山市委眉山市人民政府 主办: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眉山市12345政务服务热线(市长热线)电话1:028-12345(眉山区域拨打)
眉山市12345政务服务热线(市长热线)电话2: 028-38119999(非眉山区域拨打)
网站标识码:5114000002 蜀ICP备:12025919号-1 川公网安备:51140202000001
本页面执行时间为0.03秒 ,推荐使用1366*768分辨率以上显示器及IE8.0以上版本浏览器进行浏览
眉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19年第13号) |
2019-03-14 10:33
[字号:大 中 小]
打印
|
原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信息公告》(2018年第54号),涉及我市眉山市彭山区雪华糖果厂生产的1批次清凉薄荷糖,抽检不合格。现将该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不合格饮用水抽检基本情况 抽样编号和样品名称:SC18510000003931583(清凉薄荷糖);商标:凉凉;规格型号:120克/袋;生产日期:2018-03-05;标称生产者:眉山市彭山区雪华糖果厂;被抽样单位:康定民族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批发部;检测单位:四川省食品药品检验检测院;检验项目:二氧化硫残留量g/kg,标准指标:≤0.1;实测值:0.17;检验依据:GB 5009.34-2016;检验结论: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生产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一)产品控制情况 经原眉山市彭山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现场核查,该企业生产该批次不合格产品1320袋,共计160公斤,货值1536元;已销售完毕,共计160公斤;召回1197袋,共计143.64公斤;封存1197袋,共计143.64公斤。 (二)行政处罚情况 该企业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给予处罚。该企业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清凉薄荷糖的货值金额1536元,违法所得3.272元,原彭山区食药监局于2018年9月11日给予以下的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叁贰角柒角分贰分(¥3.272元); 2、罚款人民币壹万捌仟伍佰元整(¥18500.00元)。 (三)排查整改复查情况 经排查,造成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情况,仅凭经验估计判断添加食品添加剂,导致低亚硫酸钠添加过量。 该厂经排查整改,购置了一台发电机备用,用以避免在生产过程中遭遇停电导致产品不合格,保证产品质量。2018年10月彭山区食药监局组织对该厂复查是购置了一台发电机。 眉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3月6日 |
【关闭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