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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19年第12号)
2019-03-14 10:30  市市场监管局 [字号: ] 打印

原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信息公告》(2018年第53号),涉及我市洪雅县家家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1批次销售的李严瓜子(百味)抽检不合格。现将该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不合格餐饮具基本情况

抽样编号和样品名称:GC1851000068333033(李严瓜子百味);生产日期:2018-09-03;被抽样单位名称:洪雅县家家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检测单位:乐山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检验项目:过氧化值(以脂肪计);检验依据:GB5009.227-20169(第一法);检验结论: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一)产品控制情况

经原眉山市食药监局调查,该企业经营不合格李严瓜子(白味)18袋(6袋/件,2.5Kg/袋),共计45公斤 ,每公斤11.6元,货值金额522元,抽样时抽取了1整袋包装好的李严瓜子(2.5Kg/袋),剩余42.5公斤销售完毕,下架为0,封存为0,因为涉案的是即食入口食品,所以未召回。

(二)行政处罚情况

经原眉山市食药监局调查,洪雅县家家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经营的李严瓜子外包装标签上标识有产品的基本信息,系乐山市家家乐超市连锁有限公司配送,乐山市家家乐超市连锁有限公司是从广汉市向阳红食品有限责任公司采购。洪雅县家家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采购李严瓜子(白味)时索取了供货方广汉市向阳红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同时索取了李严瓜子(白味)的《检验报告》。

综上所述,该公司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原眉山市食药监局于2018年10月17日对该公司作出免于行政处罚。

(三)排查整改复查情况

洪雅县家家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立即将卖场的李严瓜子全部下架退货,向原眉山市食药监局提供了李严瓜子的进货台账和供应商资质,并完善了预包装食品的价签标识。2018年11月原洪雅县食药监局对该公司复查李严瓜子已下架,进货台账和索证所票齐全符合要求。

                                         眉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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