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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饮用水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19年第7号)
2019-02-26 14:20  市市场监管局 [字号: ] 打印

(2019年第7号)

原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信息公告》(2018年第44号),涉及我市四川省金兴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1批次東坡戀泉饮用水,抽检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饮用水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不合格饮用水抽检基本情况

抽样编号和样品名称:GC18510000004032705(东坡纞泉饮用水);商标:峰仙峡;规格型号:18.8L/桶;生产日期:2018-06-29;标称生产者:四川省金兴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被抽样单位:四川省金兴食品责任有限公司;检测单位:成都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项目:大肠菌群,CFU/mL,标准指标:n=5,c=0,m=0;实测值:2,4,0,0,0;检测依据:GB 4789.3-2016(第二法);铜绿假单胞菌,CFU/250mL;标准指标:n=5,c=0,m=0;实测值:25,0,0,1,0;检验依据:GB 8538-2016;检验结论:大肠菌群,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GB 19298-2014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一)产品控制情况

经原眉山市食药监局现场调查,要求立即停止生产经营并启动召回程序。该公司于2018年7月20日停止生产经营,截止2018年7月26日共计召回上述不合格产品100桶,召回产品货值金额450元,对召回的100桶不合格产品进行了销毁处理。

该公司于2018年6月29日生产了130桶東坡戀泉饮用水,其中3桶用于出厂前的检验,销售了120桶,库存7桶于2018年7月4日成都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抽检,销售单价4.5元/桶,上述产品货值金额571.5元。

(二)行政处罚情况

该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该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货值金额571.5元,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其免除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原眉山市食药监局于2018年9月27日给予以下的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伍佰柒拾壹元伍角(571.5元);

2、罚款人民币贰万元(20000元);

(三)排查整改复查情况

经排查,造成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因桶装饮用水生产设备老化、经营不善等原因,该公司于2018年8月20日向青神县食药监局书面申请变更食品生产许可证。2019年1月14日青神县食药监局对其变更了食品生产许可证,删除桶装饮用水经营品种。

                                                眉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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