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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餐具抽检不合格的核查处置通告(2018年第2号) |
2019-01-15 1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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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总局)发布的《关于13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18年第44号),涉及我市3批次涉及青神县食香阁餐馆餐具玻璃杯、陶瓷盘、陶瓷碗不合格。现将该不合格产品的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不合格餐饮具基本情况 总局2018年第44号通告我市3批次不合格产品:玻璃杯、陶瓷盘、陶瓷碗;规格型号:散装。抽样基数为104个玻璃杯,180个陶瓷碗、11个陶瓷,不合格项目:大肠菌群;消毒日期:2018年7月2日,被抽样单位:青神县食香阁餐馆。 二、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一)产品控制情况 2018年7月30日,眉山市食药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并做了现场调查,并责令该企业立即整改。青神县食香阁餐馆餐饮具玻璃杯、陶瓷盘、陶瓷碗不合格共3个批次;不合格项目:大肠菌群。因涉嫌使用未按照规定消毒的餐饮具进行立案调查属于是自家清洗消毒使用,不存在购进销售和召回等现象。 (二)排查整改复查 经排查,造成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玻璃杯、陶瓷碗、陶瓷盘放在消毒柜内进行消毒,但由于消毒柜摆放在卫生间旁边,且员工在操作时用热水稀释84消毒液,使消毒未达到要求,于8月5日制定了整改措施并整改,眉山市食药监局已于2018年8月23日前组织复查验收。 (三)行政处罚情况 眉山市食药监局于2018年8月23日对该餐馆未按要求对餐具进行消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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