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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神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对青神县观金水厂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生产经营食品的处罚决定 |
2018-12-25 1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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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青)食药监食罚〔2018〕11号 2.处罚名称:对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生产经营食品的处罚 3.处罚类别1:罚款 4.处罚类别2:没收违法所得 5.处罚事由: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生产经营食品 6.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许可从事食品添加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的规定给予处罚。依据《四川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九条第一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从轻行政处罚:“(四)生产环节产品货值金额5000元以下,或者经营环节产品货值金额500元以下,危害后果轻微的”的规定,给予从轻处罚。依据《四川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八条第一款第(八)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减轻行政处罚(八)危害后果显著轻微,适用从轻行政处罚仍显较重的”的规定,给予减轻处罚。 7.行政相对人名称:青神县观金水厂 8.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425667427694H 9.行政相对人代码_2(组织机构代码): 10.行政相对人代码_3(工商登记码): 11.行政相对人代码_4(税务登记号): 12.行政相対人代码_5(居民身份证号):5138231989xxxx003X 13.法定代表人姓名:黄山 14.处罚结果:罚款人民币2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328元 15.处罚决定日期:2018/10/16 16.处罚机关:青神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17.地方编码:511425 18.当前状态:正常 19.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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