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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神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青神县琪鑫美容院销售超过使用期限的“金桨芳香嫩肤美白精油”和无有效使用期限的“草本泥膏”等15种化妆品案的处罚决定
2018-12-25 09:57  青神县人民政府 [字号: ] 打印

1.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青)食药监 妆 罚[2018] 05号

2.处罚名称:青神县琪鑫美容院销售超过使用期限的“金桨芳香嫩肤美白精油”和无有效使用期限的“草本泥膏”等15种化妆品案

3.处罚级别:警告、没收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化妆品

4.处罚类别:警告、没收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化妆品

5.处罚事由:青神县琪鑫美容院销售超过使用期限的“金桨芳香嫩肤美白精油”和无有效使用期限的“草本泥膏”等15种化妆品案

6.行政相对人名称:青神县琪鑫美容院

7.行政相对人代码-1:2511425MA6773EK31

8.行政相对人代码-5(居民身份证号): 510321****4553

9.法定代表人名称:董增军

10.处罚结果:警告、没收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化妆品

11.处罚决定日期:2018年11月15日

12.处罚机关:青神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13.地方编码:511425

14.当前状态:正常

15.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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