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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请丹棱县2015年度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通知
2015-07-13 15:38  丹棱县人民政府 [字号: ] 打印

各乡镇(社区居委会)、城镇居民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为进一步解决我县城镇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号)、《关于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实施意见》(川建保发〔2014〕451号)和《关于印发眉山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眉建发〔2014〕137号)及《丹棱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丹棱建设〔2015〕103号)文件精神,为切实做好我县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工作,现就丹棱县2015年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申请受理事宜通知如下:

    一、补贴时间

    各申请家庭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时间为:2015年1月1日—2015年12月31日止(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时间为1年)。

    二、申请条件

    (一)申请人具有丹棱县城镇居民户口且长期居住。

    (二)申请家庭在丹棱县中心城区规划区及各乡镇场镇规划区无自有住房或自有住房人均居住面积低于16㎡。

    (三)申请家庭未租住有公有住房或保障性住房。

    (四)申请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线在10593元/年以下。

    (五)申请人持有县民政部门核发的《丹棱县城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乡镇(社区居委会)、民政部门共同认定出具的低收入家庭证明。

    (六)优抚对象、特困户、孤老病残等特殊家庭和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应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三、申请方法

    (一)符合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条件的家庭,到户籍所在地乡镇、社区居委会领取《丹棱县城镇廉租住房保障申请表》(申请人户籍不在社区的按户籍所在乡镇受理)。

    (二)申请家庭如实填报后于申请截止日前向乡镇、社区居委会提交下列材料:

    1.《丹棱县城镇居民廉租住房保障申请表》(一式两份);

    2.家庭成员身份证明、户口簿和婚姻状况证明(复印件);

    3.申请家庭在丹棱县中心城区规划区及各乡镇场镇规划区无自有住房或自有住房人均居住面积低于16㎡的证明;

    4.申请家庭车辆信息查询证明;

    5.《丹棱县城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低收入证明》,残疾人、重大疾病、优抚对象家庭的相关证明;

    6.居住地居委会、街道办事处、单位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或租房租赁合同。

    四、申请表递交时间

    符合以上条件的申请人请于2015年9月30日前持有关材料到所属乡镇、社区居委会领取《丹棱县城镇居民廉租住房保障申请表》进行申请,逾期不再受理,一切责任均由申请家庭自行承担。

    五、其他事项

    请各申请家庭如实填报不得弄虚作假,对采取虚报、瞒报、隐瞒情况或伪造、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手段骗取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家庭将取消其租赁补贴,并追究相关法律责任,且将其行为记入信用档案,5年内不再受理该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家庭成员的住房保障申请。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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