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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山县关于县城区第六批廉租住房申请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03-04 浏览次数: [字号: ] 打印

彭山县房产管理局

关于县城区第六批廉租住房申请工作的通知

根据彭山县《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彭府办发【2008】7号)和彭山县《城区廉租住房分配方案》(彭府发【2010】20号)文件精神,为公开、公平、公正地做好彭山县第六批廉租住房分配工作,现就申请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时间

2013年3月5日—2013年3月15日止,逾期将视为主动发放弃此轮廉租住房申请。

二、申请条件

已建档登记并经公示符合保障条件的夫妻一方具备县城区户口,另一方在外地或农村以及具备特殊家庭条件(孤、老、病、残)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三、申请程序

申请人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向户籍所在地社区提出申请,社区初审调查审核后,对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公示5天后将档案材料移交镇政府、民政局复核。房管局根据调查复核结果在县政府网站、眉山住房保障网及当地社区公示15天。

四、申请材料

1、申请人如实填写《彭山县城区(一、二期)廉租住房申请表》。

2、户主及家庭成员的户口本、身份证复印件。

3、民政局认定的二人以上低收入证低保证。

4、有效期内的租房协议(双方签字按手印)和房东身份证复印件。

5、婚姻证明(其中:①已婚者提供结婚证复印件;②离婚者提供离婚证及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书等)。

6、申请人有子女的需提供子女学生证(如学生证请学校出具学生在校证明并加盖学校公章)。

7、申请人的子女已符合国家法定结婚年龄且未婚的,由当地民政部门出具未婚证明。

8、夫妻一方户籍所在地是乡镇或农村的,由户籍所在地村委会出具无房证明和收入证明并加盖当地政府公章,出具审核意见。

9、夫妻一方户籍在外地(外县)的,由当地房管部门出具有房或无房证明。

10、残疾家庭需出具由县级以上残联认定的残疾证明(1—4级)。

11、优抚对象家庭需由当地民政部门出具每月定期定量领取抚恤金或补助金的证明。

12、重大疾病的需提供市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并由县级医保局认定并出具重大疾病证明。

彭山县房产管理局

一三年三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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