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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山县房产管理局关于开展二○一二年度中心城区廉租住房保障家庭年审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2-11-28 浏览次数: [字号: ] 打印

彭山县房产管理局

关于开展二○一二年度中心城区廉租住房保障家庭年审的通知

廉租住房保障家庭:

为了加强我县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租赁补贴规范化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彭山县廉租住房保障办法》文件精神,决定开展2012年度廉租住房保障家庭年审工作,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审的范围和对象

在县城区范围内,截止2011年12月31日前已实物配租(第二批、第三批分配)和领取租赁补贴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年审对象需在规定时间内主动到申请人所在社区进行年审登记,凡未进行年审登记的,视为主动放弃廉租住房保障资格。

二、年审时间

2012年11月23日开始至12月8日结束

三、年审内容

(一)民政部门确定的最低收入家庭或未享受低保政策的低收入家庭。

(二)无房产或家庭人均居住建筑面积在16平方米以下。

(三)具有我县城区非农户口

四、年审需提交资料

(一)保障家庭及家庭成员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

(二)民政部门核定的《低保证》及低保2012年领取明细单或《低收入证》

(三)租赁补贴家庭提供2011年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协议,实物配租家庭需提供2011年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并复印。

(四)夫妻一方户口属于农村的,由村委会出具房屋证明加盖镇政府公章,户口属于外地(外县)的由当地房管部门出具房屋查询证明。

五、年审程序

(一)领取租赁补贴对象向户口所在社区领取《彭山县住房保障年度审核表》,实物配租家庭在廉租房小区门卫室领取《彭山县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年审表》,按照表格内容如实填写,社区调查核实登记后报镇政府审核。

(二)镇政府接到申报家庭材料后,对廉租住房保障家庭开展调查、审核,同时在年度审核表上签署意见,进行登记,加盖公章后转送县房管局。

(三)县房管局对申请家庭及成员住房状况进行查询并出具每户家庭查询信息,同时转送民政部门。

(四)民政部门在接到申请家庭资料后,对低保或低收入对象收入状况进行复核、登记并签署审核意见后转送住房保障办公室。

(五)住房保障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对保障居住地进行抽查,审核结果在申请人所在社区进行公示,对公示无异议的家庭确认为下一年度续保家庭。

六、工作要求

(一)坚持定期审核制度,对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实行动态管理,保障户每年主动重新申请一次,必须参加年审,否则将取消保障资格。

(二)违反廉租住房管理规定,瞒报、谎报家庭人口、住房、家庭成员收入情况,蓄意套取廉租住房保障的,取消廉租住房保障资格,并作出相应处理。已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收回廉租住房,按照市场价格追回房屋租金差额,并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已享受廉租住房补贴的,停止发放租赁补贴,追回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并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彭山县房产管理局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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