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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请丹棱县2014年度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通知 |
2014-07-25 0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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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城镇居民低收入住房困难户: 为进一步解决我县城镇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眉山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眉府办发〔2010〕31号)和丹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丹棱县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丹棱府办发〔2007〕65号)文件精神,为切实做好我县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工作,现就丹棱县2014年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申请受理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请时间 各申请家庭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时间为: 2014年 1月 1日 — 2014年 12月 31日 止(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时间为1年)。 二、申请条件 (一)申请人具有丹棱县城镇居民户口且长期居住。 (二)申请家庭无房或自有住房人均居住面积低于16㎡。 (三)申请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线在9600元/年以下。 (四)申请人持有县民政部门核发的《丹棱县城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 (五)优抚对象、特困户、孤老病残等特殊家庭和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应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三、申请方法 (一)符合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条件的家庭,到户籍所在地乡镇、社区领取《丹棱县城镇廉租住房保障申请表》(申请人户籍不在社区的按户籍所在镇受理)。 (二)申请家庭如实填报后于申请截止日前向乡镇、社区提交下列材料: 1.《丹棱县城镇居民廉租住房保障申请表》(一式两份); 2.家庭成员身份证明、户口簿和婚姻状况证明(复印件); 3.《丹棱县城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低收入证明》,残疾人、重大疾病、优抚对象家庭的相关证明; 4.居住地居委会、街道办事处、单位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或租房租赁合同。 四、申请表递交时间 符合以上条件的申请人请于 2014年9月30日前 持有关材料到所属乡镇、社区领取《丹棱县城镇居民廉租住房保障申请表》进行申请,逾期不再受理,一切责任均由申请家庭自行承担。 五、其他事项 请各申请家庭在申请前仔细阅读,如实填报,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家庭将取消其租赁补贴资格,并在5年内不得享受住房保障方面相关的优惠政策。 特此通知 丹棱县房地产管理局 2014年7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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