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性住房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重大民生信息 > 正文

彭山县房产管理局关于启动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09-01 浏览次数: [字号: ] 打印

为切实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11号令)和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文件精神,同时结合我县住房保障及房源剩余情况,经我局研究决定启动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工作,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时间

2014年8月29日—2014年9月15日止

二、申请范围

(一)已建档登记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家庭人口两人以上的低收入(含低保)住房困难家庭。

(二)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常住非农户口且实际居住一年以上的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三)持有大、中专院校及职业技术学校毕业证,从毕业当月计算起未满5年的新就业人员。

(四)在城区劳动关系稳定,并有手续完备的劳务合同或聘用合同且一年以上的外来务工人员。

(五)县城规划区范围外在城区有稳定职业并居住1年以上(含一年)农村居民。

三、申请程序

(一)符合申请条件的廉租住房保障家庭自通知之日起到户籍所在社区如实填写《彭山县城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实物配租申请表》。

(二)户籍所在社区初审调查出具审核意见后转送镇人民政府。

(三)镇人民政府对申请人户口、收入、住房状况进行复审同时出具复审意见后转送县民政局。

(四)县民政局对申请人的收入是否符合保障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后转送住房保障管理部门。

(五)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申请人的收入、住房状况和户籍条件进行全面复核,复核后对符合实物配租条件的家庭予以登记,同时在当地媒体和户籍所在社区公示10天。

四、自有房屋的认定

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有自有住房:

(一)自有房屋(包括住宅和非住宅用房)人均面积超过16㎡;

(二)有待入住的拆迁安置住房;

(三)拆迁安置时选择货币补偿未超过三年的;

(四)申请保障之日起前三年内转移房屋所有权。

五、时间要求

请各申请保障家庭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相关申请材料,逾期我局将不再单独受理。

特此通知

彭山县房产管理局

2014年8月27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主管:中共眉山市委眉山市人民政府     主办: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眉山市12345政务服务热线(市长热线)电话1:028-12345(眉山区域拨打)         

眉山市12345政务服务热线(市长热线)电话2: 028-38119999(非眉山区域拨打)

网站标识码:5114000002   蜀ICP备12025919号-1  川公网安备51140202000001

本页面执行时间为0.03秒 ,推荐使用1366*768分辨率以上显示器及IE8.0以上版本浏览器进行浏览

党政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