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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山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及申请材料

发布时间:2013-10-30 浏览次数: [字号: ] 打印

名词解释:公共租赁住房,是指限定保障对象、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

保障范围: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和农民工。

一、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是指具备我县城区户口、年人均收入低于县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度城市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城市低收入标准无自有住房或自有住房面积低于人均16㎡以下的家庭。(县统计局公布的2012年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9198元)

(一)城市中等偏下住房困难家庭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家庭具有彭山县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常住非农户口且实际居住一年以上,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关系,且共同生活;

2、家庭收入低于县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度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

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城区无自有住房或人均住房面积低于l6m2以下,未租住公有住房,未购买或租赁保障性住房;

4、申请家庭及成员在三年内均未有住房转移行为;

(二)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向户籍所在地社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相关材料:

1、房管局房屋信息查询结果;

2、彭山县公共租赁住房申报表;

3、《彭山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书》;

4、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明和户口簿;

5、家庭收入申报材料;

6、现住房情况的证明材料(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租赁合同或借住证明等);

7、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之间有法定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的证明材料;

8、婚姻证明材料。

(三)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原则上以家庭户的户主作为申请人;对已成家但未单独立户的家庭应由派出所出具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户籍证明。

二、新就业人员

(一)新就业人员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向用工单位提出申请,不单独向社区提出申请)

1、持有大中专院校及职业技术学校毕业证,从毕业当月计算起未满5年。

2、具有城区户籍或临时居住证;

3、在城区劳动关系稳定,并有手续完备的劳务合同;

4、申请人及配偶在城区无自有住房,未租住公有住房或单位福利房,未购买或租赁保障性住房;

5、收入高于上年度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30%(即人均年收入25000元以下)。

(二)新就业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向用人单位或社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相关材料:

1、《彭山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书》;

2、家庭成员身份证件、县城区户口簿或临时居住证;

3、相关学历技术证明;

4、现住房情况的证明材料(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租赁合同或借住证明等);

5、家庭收入申报材料,劳务合同(由用人单位加盖带编码公章,如果公章无编码提供该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及纳税证明);

6、婚姻证明材料;

7、由用工单位代职工向房管局出具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函。

三、外来务工人员

(一)外来务工人员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持有城区居住证或暂住证;

2、在城区劳动关系稳定,并有手续完备的劳务合同或聘用合同且一年以上;

3、城区无私有住房,未租住公有住房;

4、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即人均年收入19198元以下)。

(二)外来务工人员申请租赁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向用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相关材料:

1、《彭山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书》;

2、务工人员身份证件、户口簿和临时居住证;

3、现住房情况的证明材料(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租赁合同或借住证明等);

4、收入申报材料、劳务合同(由用人单位加盖带编码公章,如果公章无编码提供该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及纳税证明);

5、婚姻证明材料;

6、由用工单位代职工向房管局出具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函。

四、农民工

进城农民工是指在县城规划区范围外的农村居民,在城区有稳定职业并居住1年以上(含一年)的务工人员。(农民工收入标准限定在人均年收入25000元以下)

(一)农民工申请保障性住房,应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人为城市规划区范围外的农村居民。

2、持有城区临时居住证明(以办理日期为准)且居住一年以上。

3、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

4、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县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3倍。

5、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城市规划控制区范围内无私有住房或人均住房面积低于l6m2以下,未租住公有住房或单位住房。

6、申请家庭及成员在务工所在地,城市规划区范围前三年无住房转移行为。

(二)农民工申请保障性住房,应向居住(临时户籍)所在地社区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供以下书面材料:

1、填写《农民工保障性住房申请书》,并作出书面承诺。

2、申请人本人及家庭成员户口簿和身份证、临时居住证明。

3、现住房情况的证明材料(房屋租赁合同或借住证明等)。

4、婚姻状况证明。已婚人员提供结婚证明;未婚人员提供未婚证明;离异一年以上的需提供是否再婚证明(县民政局出具)。

5、家庭收入申报材料(由用工单位出具,包括工资、奖金等全年收入证明),规范性劳务合同。

五、审核方式

审核单位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资格进行核查。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六、自有房屋的认定

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有自有住房:

(一)自有房屋(包括住宅和非住宅用房)人均面积超过16㎡;

(三)有待入住的拆迁安置住房;

(四)拆迁安置时选择货币补偿未超过三年的;

(五)申请保障之日起前三年内转移房屋所有权。

彭山县房产管理局

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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