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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棱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2015-06-15 16:47  丹棱县人民政府 [字号: ] 打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完善住房保障制度,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号)、《关于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实施意见》(川建保发〔2014451号)和《关于印发眉山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眉建发〔201413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2014年起,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并轨后统称为公共租赁住房。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投资或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社会力量投资,通过新建(含配建)、改建、收购、长期租赁等方式筹集,限定建设标准、保障对象和租赁标准,面向符合条件的城镇低收入(含最低收入,下同)、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新就业大中专毕业生(含大学生志愿者)、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含农民工,下同)、自主创业人员等住房困难群体及政府引进的特殊人才、英模、劳模等供应的住房。  

细则所称城镇低收入家庭,是指具备我县城镇户籍,家庭成员年人均收入低于县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度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6㎡的家庭;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具备我县城镇户籍、年人均收入低于县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度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城镇低收入标准无自有住房或自有住房面积低于人均16㎡的家庭。新就业人员、自主创业人员,是指毕业不满60个月的大中专及职业技术学校毕业生(含大学生志愿者),收入条件按县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度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上浮30%外来务工人员,是指不具有城镇户籍,在县城规划区有稳定职业并居住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务工人员,收入条件按县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度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上浮30%。政府引进特殊人才、英模、劳模不受收入限制。  

第四条  丹棱县范围内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分配、运营、使用、退出、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纳入我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按住房困难家庭需求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实行自愿申请、逐级审核,公开透明、分期轮候,定期复核、动态管理。    

第六条  县住建局、县财政局、县发展和改革局等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县公共租赁住房的相关管理工作。    

监察、审计、民政、人社、公安、国土、物价、统计、工商、税务、公积金管理、工业产业园区管委会及各乡镇(社区居委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全县公共租赁住房的具体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保障资金及建设管理  

第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金来源主要包括:  

(一)中央和省级财政设立用于支持城镇低收入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公共租赁住房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  

(二)地方政府年度财政预算安排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  

(三)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  

(四)土地出让净收益中安排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金;  

(五)政府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  

(六)社会捐赠及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第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金实行专账管理,专项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筹集房源、发放租金补贴,以及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维修和相关费用支出。  

第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来源主要通过新建(含配建)、改建、收购、长期租赁、盘活存量公有住房、接受捐赠等方式筹集。可由政府投资,也可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社会力量投资建设。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实行“谁投资、谁所有”,投资者权益可依法转让。  

第十条  以公共租赁住房名义立项的建设项目建成后,投资单位按有关规定办理房产登记,但不得办理房屋转移登记手续。房屋登记机构在房屋所有权附记栏中注记“公共租赁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不得转变用途,变相进行商品住房开发;任何单位或组织不得以公共租赁住房名义变相进行实物分房。  

第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项目,严格履行法定的基本建设程序,落实招标投标制、项目法人责任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新建公共租赁住房严格执行抗震设防和建筑节能等强制性标准,工程项目实行分户验收和质量终身责任制度。  

第十二条 新建成套公共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       60平方米 以下,以 40平方米 左右为主;以集体宿舍形式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应执行国家宿舍建筑设计规范。  

第十三条 建设公共租赁住房落实国家、省的税费优惠政策,免收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第三章 保障方式  

第十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由住房租赁补贴和住房实物配租两种保障方式构成,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和保障对象需求,分别采取相应的保障方式。  

(一)租赁补贴,是指政府向符合条件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发放住房租金补贴,由其自行承租住房。    

符合条件的家庭可自助从市场租赁房屋,由政府按规定的补贴面积标准给予租金补贴。  

(二)实物配租,是指政府向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提供住房租住,并按规定的租金标准收取租金。实物配租实行轮候制。  

(三)保障对象只能选择其中一种保障方式。  

第十五条 住房租赁补贴标准根据当地市场平均租金、住房困难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和保障对象情况分类按每平方米确定。  

租赁补贴的额度按照保障对象现住房面积与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及每平方米住房租赁补贴标准确定。租赁补贴计算公式为:  

住房租赁补贴额=(住房保障面积-原住房面积)×每平方米月补贴额。具体如下:    

符合条件的家庭可从市场租赁房屋,租赁补贴由政府按单身人士家庭保障面积为   20平方米 2人家庭保障面积为 36平方米 3人及其以上家庭不超过 50平方米 的保障面积为补贴面积标准给予租金补贴。  

第十六条  住房实物配租控制面积标准与申请人家庭人口相对应。单身人士配租控制面积   30平方米 以下;2人家庭配租控制面积 50平方米 以下;3人或3人以上家庭配租控制面积 60平方米 以下;家庭成员中只有父女、母子或兄妹的按3人家庭配租。超出控制面积部份实行市场租金。  

本办法所称住房保障面积为建筑面积。  

第十七条 租赁补贴标准、保障面积标准及保障具体条件,由县住建部门会同民政、统计等相关部门制定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保障标准及条件可适时进行调整。  

   

第四章 保障对象与准入管理  

第十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为符合条件的城镇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大中专毕业生和在城镇自主创业和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及政府引进的特殊人才、英模、劳模等住房困难家庭。    

    第十九条 城镇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丹棱县城镇户籍1人及1人以上的家庭。    

    (二)申请家庭符合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城镇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收入标准。    

    (三)申请人以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丹棱县城规划区及乡镇场镇规划区无自有产权住房,或现自有产权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我县住房保障面积标准;未租住公有住房,或租住公有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我县住房保障面积标准。    

    (四)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条 新就业大、中专及以上毕业生申请租住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具有丹棱县城镇户籍或居住证明。  

(二)申请人具有大中专及以上毕业证书、自主创业人员,从毕业当月计算起未满 60 个月。    

(三)机关、企事业单位新录(聘)用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 1 年以上劳动合同。    

(四)家庭可支配收入符合县人民政府确定的收入家庭收入标准。  

(五)申请人及其配偶、子女在丹棱县城规划区及乡镇场镇规划区范围内无自有产权住房,未租住公有住房,且用人单位未安排住房。  

(六)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一条 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申请租住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持有丹棱县中心城区范围内的居住证明。  

(二)申请人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一年以上,并自合同履行起连续缴纳城镇社会保险金或连续缴纳一年以上城镇社会保险金。  

(三)申请时上一年家庭可支配收入符合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家庭收入标准。  

(四)申请人及其配偶、子女在申请地城区范围内无自有产权住房,未租住公有住房,且用人单位未安排住房。  

(五)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二条 无自有产权住房,是指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在丹棱县城规划区及乡镇场镇规划区范围内无自有产权住房,未购买过解困房、安居房住房等政策性住房,并在申请之日前3 年内在当地没有转让过房产或享受领取过一次性货币补贴。    

第二十三条 符合本细则规定的准入条件且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家庭可优先安排实物配租住房:  

(一)伤残军人、烈属等重点优抚对象及“见义勇为”称号的人员。  

(二)肢体重度残疾(有1-2级伤残证书)丧失劳动能力的特殊困难家庭。    

(三)县社会福利院已成年的孤儿。  

(四)市级以上劳模、英模。  

(五)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指独生子女三级以上残疾或死亡且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家庭)。  

(六)符合城市居民低保、低收入的无房家庭。  

   

                       第五章  申请与审核  

第二十四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以家庭为单位提出申请,家庭成员作为共同申请人。  

申请人为单身的,申请两居室及以上成套型公共租赁住房的,须与符合规定条件的同性单身共同申请。  

第二十五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家庭一名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提交下列材料:  

(一)《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表》和书面授权住建(住房保障)部门核查其申报的个人及其家庭成员相关的信息。  

(二)家庭户口簿(或居住证明),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明、婚姻证明。  

(三)家庭收入情况证明。  

(四)住房情况证明。  

(五)其它有关证明和资料。  

申请人应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六条 县住建(住房保障)部门应当会同民政、公安、人社、公积金管理中心、乡镇等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经审核,对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申请人,由县住建(住房保障)部门发给《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通知书》,核定具体的保障方式;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通知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七条 住建(住房保障)等有关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可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家庭收入和住房等状况等进行核实。  

第二十八条  申请程序  

(一)信息发布。公租房实物房源保障信息由县住建(住房保障)部门根据房源情况适时在县人民政府网站、乡镇(社区居委会)、丹棱电视台、住房保障网发布公告,公告期不少于15日;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在公告规定时间内向县住建(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申请。    

(二)申请人申请政府提供的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向户籍(临时户籍)所在社区或用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提供以下书面材料:  

1.如实填写申请表和承诺书,承诺所填内容真实有效,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2.城区户籍的申请人出具本人及家庭成员中户口簿、身份证;新就业、自主创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出具本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居住证明。  

3.婚姻状况证明。已婚人员提供结婚证明;未婚人员提供未婚证明;离异人员提供离婚证明。  

4.机关、事业单位新进人员,提供大中专院校毕业证书、单位录用证明材料;企业新进人员提供大中专院校毕业证书、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提供社会保险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缴纳证明;自主创业的个体工商户提供营业执照和社会保险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5.城区居民退休人员出具领取养老待遇证明,在职人员出具单位工资发放明细,无业的由户籍所在乡镇或社区居委会出具无业证明;外来务工人员出具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单位工资发放明细,提供社会保险机构出具的缴纳社会保险证明。  

6.申请家庭住房困难证明。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提供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在丹棱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无房屋产权登记记录、无签订商品房备案合同记录的证明,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6平方米的出具房屋权属证明;租住住房的提供房屋租赁合同。    

7.县人民政府引进的人才,劳模、英模提供县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及军队等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或证明材料;优抚对象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提供伤残证书;家庭成员现患有重大疾病的提供三级以上医院病情证明。  

以上材料属证明的提交原件,属证件、证书或合同的提交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实。  

(三)城区居民、自主创业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向户籍(临时户籍)所在地社区提出申请;单位职工、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  

第二十九条 审核程序  

(一)社区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在10天内完成初审后在社区公示,公示期为7天;社区将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不属实的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乡镇、县民政部门复核,签署复核意见;复核后的申请材料、初审意见和复核意见报住建(住房保障)部门)。用人单位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在10天内完成初审并在单位公示,公示期为7天,申请人单位将无异议或有异议但异议不属实的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住建(住房保障)部门。    

(二)住建(住房保障)部门对社区居委会或用人单位提交的申请人相关证明材料进行核实;经核实合格的在申请人所在社区、用人单位及政府门户网站、住房保障网、丹棱电视台公示,公示期为7天。    

(三)住建(住房保障)部门联合县纪委(监察局)、乡镇(社区居委会)、公安、民政、人社、公积金管理中心等部门对社区居委会或用人单位提交的申请人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查核实;经核实合格的在申请人所在社区、用人单位及政府门户网站、住房保障网、丹棱电视台公示,公示期为7天;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属实的,建立个人住房档案,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管理,视房源情况进行排队、轮候,适时配租公共租赁住房。经审查和复核不合格的、公示有异议且异议属实的,应书面或电话通知申请人或申请单位。    

(四)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程序公开进行。住建(住房保障)部门提前向社会发布房源信息及配租程序,配租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  

(五)申请人申请用人单位或机构提供的公共租赁住房,直接由提供租赁住房的单位或机构审核。  

   

                  第六章 租赁管理    

第三十条 住房保障部门应当按照核定的保障方式与保障对象签订《租赁住房补贴协议》,与取得公租房入住资格的家庭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合同期限为3年。承租期满后,符合相关规定的可以申请续租。租赁合同应使用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制订的合同文本。    

     新就业大中专毕业生、外来务工人员办理政府提供的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入住手续时,由用人单位与县住保办签订担保合同,用人单位承担担保责任。    

承租对象办理入住手续时,一次性向县住保办缴纳保证金6000元(保证金不计息),租赁期满或终止,无违约责任的10日内退还保证金本金;违约的按合同从保证金中抵扣应承担的相关费用;公租房租金按年度缴纳,租金标准实行动态调整,原则上每3年调整一次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一条 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承租条件的申请对象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视同放弃本次保障资格,县住保办2年内不再受理该申请人配租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    

  (一)不接受配租房源的;    

  (二)不按规定签订租赁合同的;    

  (三)签订租赁合同后放弃入住的;    

  (四)不按规定时间办理入住手续的;    

  (五)其他放弃入住资格的。    

第三十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实行政府定价,由县住建(住房保障)部门会同发改、物价、财政等部门提出,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公共租赁住房最高租金标准不高于当地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市场租金的80%,保障对象分类分档确定相应租金价格。低收入家庭租金标准按《城镇廉租住房租金管理办法》确定;外来务工人员中的农民工租金标准可按低于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市场租金的50%左右确定。园区或企业自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其租金标准由其自行确定。    

第三十三条 入住公共租赁住房且符合条件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给予租金及物业管理费减免补助。  

享受租金及物业管理费减免补助的家庭,当其经济、住房情况已达到当地相应保障标准以上时,应适时调整其租金标准。  

第三十四条 承租人不得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确需装修的,应当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同意,所有装饰装修费用在承租人退出公共租赁住房时不予补偿,并将该事项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告知承租人。擅自装饰装修的,责令其恢复房屋原貌,情节严重的,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由住建(住房保障)部门将其行为记入信用档案,5年内不再受理该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家庭成员的住房保障申请;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申请人擅自转让、转借、出租或者调换所承租住房的;  

(二)改变所承租住房用途的;  

(三)擅自或违法装修承租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在承租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承租住房的;    

(六)连续拖欠租金3个月或承租期内累计拖欠租金6个月的;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承租人拒不退回或逾期不退回的,住建(住房保障)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规定退出住房保障:  

(一)家庭收入、财产等状况不再符合保障准入条件的或租赁期满不符合续租条件的;  

(二)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获得自有住房的;  

(三)出现其他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情形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条 承租人在合同期满未按规定申请续租或者不符合续租条件,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退房的,可给予3个月的搬迁过渡期,过渡期内实行市场租金;过渡期满后仍不腾退的,按照当年同类、同地段住房市场租金的1.2倍计收其超期居住的租金,并自超期居住之日起5年内不受理其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    

第三十八条 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公共租赁住房居民入住后,纳入当地社区管理,积极推行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物业管理、维修维护等服务。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住建(住房保障)部门应加强公共租赁住房使用的监督检查,建立对承租人使用公共租赁住房情况的巡查制度,及时查处违规行为。  

建立公共租赁住房定期审核管理制度,每3年复核一次保障对象的条件。    

保障对象不按规定参加定期审核的,租赁补贴自发放期限届满的次月起暂停发放,享受租金减免补助的暂停补助,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自租赁期限届满的次月起按市场租金计租。  

第四十条 申请人以虚报、瞒报情况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手段申请、骗取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取消其保障对象登记,领取租赁补贴的,退回已发放的租赁补贴;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责令其限期腾退住房,并按市场价补缴租金,逾期不退回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自取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之日起5年内住建(住房保障)部门不再受理该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家庭成员的住房保障申请。    

第四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运营单位不得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性住房性质、用途及其配套设施的规划用途。    

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负有合理使用的责任,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和相关设施损坏的,应当赔偿;因过失造成责任事故,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住房保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中不履行规定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细则施行前已签订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且未到期的仍按原合同执行。租赁期满后,按本细则进行管理。  

第四十四条 企业或其他机构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其准入、分配及租后管理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细则由县住建局、县财政局、县发改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细则从发布之日起施行。丹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丹棱县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丹棱府办发〔200765号)、丹棱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丹棱县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和《丹棱县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丹棱府函〔2012174号)同时废止。    

国务院、省、市人民政府及上级住房保障部门如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2015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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