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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棱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 |
2018-01-29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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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征收土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0号)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的规定,现将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准的丹棱县2017年第3批城市建设用地需征收的集体土地公告如下: 一、征收批准机关、批准时间、批准文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于2017年12月14日以川府土〔2017〕1042号文件批复。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和用途 丹棱县2017年第3批城市建设用地。 三、被征收土地的位置 丹棱镇白塔社区3组,大雅社区3、4组。 四、被征收单位征地面积、地类 丹棱镇白塔社区3组集体土地4.0949公顷,其中农用地4.0621公顷(耕地0.1296公顷)、建设用地0.0328公顷;大雅社区3组集体土地1.2038公顷,其中农用地1.1870公顷(耕地0.4174公顷)、建设用地0.0168公顷;大雅社区4组集体土地0.2021公顷,均为农用地。 五、所征收的土地补偿标准 按《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等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08〕73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眉山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12〕94号)文件规定执行。 六、农业人口安置途径 土地征收后涉及农转非安置农业人员以支付征地安置补助费的方式进行妥善安置。农转非安置人员符合享受城镇居民低保条件的纳入低保;按自愿的原则,根据现行政策规定可参加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享受下岗、待岗人员优惠政策。 七、办理征收补偿登记的时间、地点 请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居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在本公告公布之日起10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和财产权凭证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丹棱县国土资源局办理土地征收补偿登记手续,请互相转告。 凡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被征收土地单位和个人抢种抢栽的农作物、果树或抢建的建筑物,一律不予办理补偿登记。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居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办理征收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丹棱县国土资源局的调查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丹棱县人民政府 2018年1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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