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历史文化保护,延续历史文脉,彰显地域特色,展现城市风貌,经市政府同意,确定我市第二批14处历史建筑(名单附后),根据《眉山市城乡规划条例》的规定,现予以公布。请有关单位按照《眉山市中心城区历史建筑保护管理办法》等历史文化保护利用有关规定,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历史建筑保护利用,共同做好我市历史文化保护相关工作。
附件:眉山市第二批历史建筑名单
眉山市自然资源局 眉山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2019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