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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信访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
(2024年10月修订) 为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便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本机关的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编制本指南并实时更新。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一)公开范围 本机关依法公开的政府信息为非涉密信息,包括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以及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具体参照《眉山市信访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基本目录》。 (二)公开方式 本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形式,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眉山市委市政府门户网站获取相关信息,网址:http://www.ms.gov.cn,除网上公开外,视情况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公共媒体公开相关政府信息。 (三)公开时限 属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 除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一)申请方式 申请人可到眉山市信访局办公室获取《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详见附件),也可以在“中共眉山市委眉山市人民政府”网站上下载电子版,向本机关提出申请。 目前,眉山市信访局受理申请人的当面申请和信函申请。采用信函方式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请在信封正面显著位置标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等方式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二)《申请表》填写要求 1.申请表要逐项填写,字迹清楚、工整,不得涂改; 2.准确、如实填写申请人姓名或机构名称、联系方式等; 3.尽量详细、明确地描述申请获取信息,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机构确定信息内容的提示; 4.每份申请表填一项申请内容。 (三)申请办理 本机关对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根据有关规定分别作出处理和答复。 1.对符合申请要求的,本机关根据《条例》第三十六条分别作出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所申请公开信息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本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2.办理期限: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除能够当场答复的外,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本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入申请办理期限。需补正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期限自本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本机关有权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3.除《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外,本机关根据保存政府信息的实际情况向申请人提供相关政府信息,不承担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义务。 4.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本机关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 5.本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将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及本机关保存政府信息的实际情况,确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体形式;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将通过电子数据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府信息。 (四)受理机构及联系方式 受理机构:眉山市信访局办公室 通讯地址(当面提交或信函提交申请地址):眉山市东坡区东坡大道南1段投资促进大厦C区1楼 受理时间:工作日9:00—12:00、14:00—18:00 联系电话:028-33091087 邮政编码:620010 (五)收费标准 依据《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及四川省有关规定收取信息处理费。 三、监督举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do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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