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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教育和体育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
(2024年9月修订)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方便公众快速、准确地查找眉山市教育和体育局依法公开的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 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依法主动公开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以及法律法规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涉及国家秘密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属于公开范围。 (一)公开方式 1. 中共眉山市委 眉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网址:http://www.ms.gov.cn/。 2.眉山教育体育微信公众号。 (二)主动公开内容 我局主要向社会主动公开下列信息: 1.教育和体育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2.教育和体育机构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3.教育和体育规划及相关政策; 4.教育和体育统计信息; 5.教育和体育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6.教育和体育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依据、标准; 7.教育和体育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8.教育和体育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9.教育和体育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10.教育和体育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11.教育和体育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12.教育和体育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13.教育和体育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 14.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三)公开时限 主动公开以上信息的时限为信息产生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法律、法规对教育体育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眉山市教育和体育局申请获取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一)受理机构 眉山市教育和体育局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机构为眉山市教育和体育局办公室,联系电话:028-38195655,通信地址:眉山市东坡区江乡路276号。 (二)申请步骤 1.提出申请 申请人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在中共眉山市委 市政府门户网站提出申请,也可到眉山市教育和体育局办公室办理,或者通过信函方式寄至眉山市教育和体育局办公室,并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申请人申请公开信息,应当填写《眉山市教育和体育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申请表》可以在眉山市教育和体育局办公室领取,也可以从上述网站下载。 申请人现场申请时,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通过信函提交申请的,应随申请表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所需政府信息内容描述应当指向明确。申请人提出申请时,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应当提供申请人姓名或名称、联系方式,及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等信息。 本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问题。 2.申请处理 本机关在收到《申请表》后,将进行登记,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并在登记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以下情况予以相应的回复: (1)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依法不属于我局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4)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本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3.办理期限 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答复期限为自收到《申请表》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根据情况,答复期限可适当延长,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本机关有权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4.除《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外,本机关根据保存政府信息的实际情况向申请人提供相关政府信息,不承担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义务。 5.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本机关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 6.本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将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及本机关保存政府信息的实际情况,确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体形式;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将通过电子数据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府信息。 (三)收费 依据《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及四川省有关规定收取信息处理费。 三、监督方式 依据《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眉山市教育和体育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
【眉山市教育和体育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do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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