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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
(2024年9月修订)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方便公众快速、准确地查找本机关依法公开的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一)公开范围 本机关依法公开的政府信息为非涉密信息,包括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以及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主动公开的信息按内容分类如下: 1.组织机构; 2.政策法规; 3.规划财务; 4.行政许可; 5.人事信息; 6.公开答复; 7.其他信息。 (二)公开方式 本机关主要通过下列方式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1.眉山市委市政府门户网站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2.“眉山人社”微信公众号; 3.报刊、广播、电视等其他途径。 (三)公开期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 (一)受理机构 本机关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机构为眉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办公时间:法定工作日9:00—12:00,14:00—18:00,联系电话:38168533,通信地址:眉山市东坡区学士街268号,邮编:620020。 (二)申请方式 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应填写《眉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在本机关现场受理点领取,也可在眉山市委市政府门户网站下载。 1.信函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请在信封上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将《申请表》及身份证明材料寄至眉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同时应在信封左下角或传真明显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2.现场申请。申请人在市人社局办公室提交申请,须同时提交身份证明材料,由本人或委托代理人亲自签名或者签章予以确认。 本机关一般不受理口头申请。如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受理机构代为填写《申请表》,申请人须亲自签名或者签章予以确认。 (三)《申请表》填写要求 申请人申请公开相关政府信息时,应提供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个人需签名并同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等身份证明材料,法人或其他组织需提供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本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等。 (四)办理 本机关对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根据有关规定分别作出处理和答复。 1.对符合申请要求的,本机关根据《条例》第三十六条分别作出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所申请公开信息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本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所申请公开的信息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2.办理期限: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除能够当场答复的外,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机关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的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本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入申请办理期限。需补正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期限自本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本机关有权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3.除《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外,本机关根据保存政府信息的实际情况向申请人提供相关政府信息,不承担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义务。 4.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本机关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 5.本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将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及本机关保存政府信息的实际情况,确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体形式;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将通过电子数据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府信息。 (五)收费 依据《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及四川省有关规定收取信息处理费。 三、监督举报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向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眉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眉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9月27日 |
【眉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do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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