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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
(2024年9月修订) 为扎实有效地做好退役军人事务政府信息公开服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特编制《眉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一、主动公开 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依法主动公开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信息,以及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并按照上级行政机关的部署,结合实际不断增加主动公开内容。 (一)公开内容。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包括以下方面: 1.市退役军人事务局领导及分工,单位职能及机构设置情况; 2.退役军人事务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3.退役军人事务业务活动、会议及有关工作部署、进展等工作动态; 4.退役军人事务局财政预决算信息、政府采购与招投标有关信息; 5.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考录招聘等人事信息; 6.需要公开的其他信息。 (二)公开渠道。 1.眉山市委市政府门户网站眉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窗口(https://www.ms.gov.cn/xxgkpt/xxgk-list-bm.jsp?wbtreeid=5674&pubid=1648&wbdeptcode=styjrswj); 2.必要时通过新闻发布会、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公告栏、电子屏幕以及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信息的方式进行公开。 (三)公开期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除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由本机关制作或者最初获取的相关政府信息。 (一)确定被申请机关。 为有利于申请人准确快捷获取政府信息,在申请政府信息时应先确定被申请机关。申请人可登录中共眉山市委眉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点击机构职能查询了解我局职责、机构设置等信息,根据所需政府信息类型,确认是否应当由本机关负责公开。 (二)提出申请。 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有效身份证明、联系方式,委托他人提出的,还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受托人身份材料。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所需的政府信息应当描述明确、详尽,包括能够据以指向特定政府信息的文件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受理机构确定信息内容的特征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4.所需政府信息的用途,必要时,提交说明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的关联性证明当面申请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通过邮政寄送提交申请的,应随申请表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网上申请的,应上传有效身份证扫描件或照片。 5.承诺所获取的政府信息,只用于自身的特殊需要,不作任何炒作及随意扩大公开范围。 (三)申请方式。 眉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受理申请人当面提交、信函提交和电子邮件提交的信息公开申请。 1.电子邮件申请。申请人可以在本《指南》附件中下载《申请表》,填好后通过电子邮件将《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和说明资料发送至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电子信箱msstyjrswjxxxc@163.com。通过电子邮件形式申请的,应当以电话形式确认邮件收件成功,电话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2.邮寄申请。申请人填好《申请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和说明资料,可采取邮寄方式发至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办公室,并在函件的显著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方式提交申请的,应当以电话形式确认邮件收件成功,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3.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当场填写《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和说明资料提出申请。 (四)受理机构。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为: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办公室。 办公地址:眉山市东坡区一环北路251号。 邮政编码:620010。 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2:00—6:00。 联系电话:028-38185171。 电子信箱:msstyjrswjxxxc@163.com。 (五)申请处理。 1.初步审查。收到全部申请材料后,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将对申请人的申请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初步审查。初审内容包括:所需政府信息描述是否明确,形式要件是否完整,身份证明是否真实。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正式受理。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对符合要求的申请予以登记,能当场给予答复的,当场给予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在登记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包含数据电文形式)答复;确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延长答复时间不超过20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本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六)收费。 依据《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及四川省有关规定收取信息处理费。 三、监督与保障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do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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