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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
(2024年9月修订) 为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得本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编制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 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依法主动公开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以及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并按照上级行政机关的部署,结合实际不断增加主动公开内容。 (一)公开内容 重点对以下几类信息进行主动公开: 1.机构设置及主要职能、领导简介及分工; 2.制定的政策法规和规范性文件(非涉密); 3.工作动态; 4.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重要信息。 (二)公开方式 主要通过中共眉山市委 眉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网址:http://www.ms.gov.cn/。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本机关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本机关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一)受理机构 本机关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机构为眉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法规科,联系电话:028-38168821,通信地址:眉山市东坡区科工园二路1号,邮编:620020。 (二)申请步骤 1.提出申请 申请人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在中共眉山市委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提出申请,也可到眉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法规科办理,或者通过信函方式寄至眉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并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申请人申请公开信息,应当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提出申请。《申请表》可从上述网站下载或到现场受理地点获取,《申请表》复印有效。 申请人现场申请时,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通过信函提交申请的,应随申请表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所需政府信息内容描述应当指向明确。申请人提出申请时,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应当提供申请人姓名或名称、联系方式,及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等信息。 本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问题。 (三)申请处理 本机关对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根据有关规定分别作出处理和答复。 1.对符合申请要求的,本机关根据《条例》第三十六条分别作出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所申请公开信息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本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2.办理期限: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除能够当场答复的外,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本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入申请办理期限。需补正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期限自本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本机关有权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3.除《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外,本机关根据保存政府信息的实际情况向申请人提供相关政府信息,不承担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义务。 4.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本机关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 5.本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将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及本机关保存政府信息的实际情况,确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体形式;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将通过电子数据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府信息。 (四)收费 依据《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及四川省有关规定收取信息处理费。 三、监督方式 依据《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眉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
【眉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do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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