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府新区眉山片区、各县(区)、园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执业单位: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管建设部等八部门《招标投标领域信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以及市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招标投标领域信用政策文件的通知》要求,经研究,对《眉山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眉建规〔2025〕16号)和《眉山市建筑市场执业人员执业行为信息记录评价办法》(眉建规〔2025〕5号)个别条款调整如下。
一、将《眉山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作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分类监管以及业主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前期物业服务招投标等活动的重要依据”,调整为“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作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分类监管以及业主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等活动的重要依据”。
二、将《眉山市建筑市场执业人员执业行为信息记录评价办法》第二十五条“鼓励建设工程项目业主单位在招标过程中查询和使用投标人项目负责人和主要技术负责人的评价结果,并将其作为定标的重要参考”,调整为“鼓励建设工程项目业主单位在招标过程中,将投标人项目负责人和主要技术负责人的评价结果作为定标参考”。
眉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