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下列社会团体未按照规定参加2024年度检查,涉嫌违反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参照《四川省民政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本机关拟对下列社会团体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1.眉山市企业联合会
2.眉山市绿色化工行业协会
3.眉山市犬猫小动物保护协会
因无法与以上社会团体取得联系,现依法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之内,以上社会团体应到我局领取《行政处罚告知书》,逾期视为送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以上社会团体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到眉山市民政局3-7办公室进行陈述、申辩。逾期未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以上社会团体有权要求举行听证。要求听证的,应当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本机关提出申请。逾期不申请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本行政机关地址:眉山市东坡区学士街556号
邮编:620010
联系人:李佳帆(028-38168687)
特此公告。
眉山市民政局
2026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