园区各单位、部门和企业:
《甘眉工业园区(含眉山甘眉化工园区)挥发性有机物(VOCs)管理制度(试行)》已经园区管委会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甘眉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2025年1月5日
甘眉工业园区(含眉山甘眉化工园区)挥发性有机物(VOCs)管理制度(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园区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防治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关于印发〈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环大气〔2019〕53号)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等法律法规与标准文件要求,结合园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目的
遵循“源头削减、过程严控、末端高效、智慧监管、协同共治”原则,提高园区VOCs治理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确保企业有组织和无组织VOCs达标排放,高VOCs含量原辅材料应替代均替代且低VOCs含量原辅材料需符合相关标准要求,推动园区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园区内所有产生、储存、运输、使用挥发性有机物的企业(含项目建设),涵盖生产工艺环节、储存设施、装卸作业、废气处理系统等全流程,以及园区管理机构的VOCs监管工作。
三、职责
(一)园区管委会监管职责。负责组织制定与修订园区VOCs管理制度并监督落实情况;开展VOCs污染防治情况监督检查和监测(环境空气VOCs监测,企业有组织和无组织VOCs排放监督监测);开展宣传培训,推广先进生产技术、高效治理技术和管理经验;处理VOCs污染投诉与应急事件。
(二)园区企业(含管委会平台公司)主体职责。负责具体落实源头削减、过程严控、末端高效、自行监测等VOCs污染防治工作,并参与园区VOCs协同治理与应急响应,按要求上报VOCs排放数据、治理台账等资料,配合监督检查。
四、源头控制管理
(一)涉VOCs项目准入。
新建、改建、扩建涉VOCs项目需满足园区规划及环保要求,采用先进生产工艺与污染治理技术,确保达到环保绩效B级要求,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环评手续审批通过后,项目方可开工建设,建设过程中严格落实环评及批复要求。
(二)涉VOCs原辅材料和涂料使用管控。
1.现有企业使用的高VOCs含量原辅材料应替代均替代,通过使用水性、粉末、高固体分、无溶剂、辐射固化等低VOCs含量的涂料,水性、辐射固化、植物基等低VOCs含量的油墨,水基、热熔、无溶剂、辐射固化、改性、生物降解等低VOCs含量的胶粘剂,以及低VOCs含量、低反应活性的清洗剂等,从源头减少VOCs产生。企业采购涉VOCs原辅材料应要求供应商提供产品VOCs含量检测报告,并留存归档,同时建立VOCs原辅材料使用台账。
2.新建厂房、公共服务设施等,优先使用已做喷涂处理的结构材料(钢管、钢构等)和低VOCs涂料;现有厂房、生产设施(设备)、公共服务设施防腐维护应使用低VOCs涂料。
五、过程排放管控
(一)密闭作业。对企业生产流程中涉及VOCs的生产环节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无组织排放,确保作业区域周边VOCs浓度符合相关要求。含VOCs物料、中间产品、成品应按相关标准等要求密闭储存、转移和输送。
(二)有效收集。VOCs废气遵循“应收尽收、分质收集”的原则,收集效率不应低于90%。由于技术可行性等因素,确实达不到90%的,需充分论证并确定收集效率要求。科学设计废气收集系统,将无组织排放转变为有组织排放进行控制。有行业要求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三)加强设备与管线组件泄漏控制。对含VOCs物料流经的泵、压缩机、阀门或管线、法兰及其他连接件、泄压、密封等设备,应加强管理,严格控制跑冒滴漏和无组织泄漏排放。企业中载有气态、液态VOCs物料的设备与管线组件,密封点数量大于等于2000个的,应按要求开展LDAR工作,并建立LDAR档案,通过“四川省石化LDAR管理系统”实时上传相关数据。
六、末端治理与监测管理
(一)治理设施运行管理。
1.治理设施配备:鼓励企业采取多种技术的组合工艺,提高VOCs治理效率。企业应根据VOCs排放浓度、风量及组分,选择合适的末端治理技术,确保治理设施处理能力与生产排放匹配。
2.治理设施运维:有效运行维护VOCs治理设施并建立运行台账,注意做好活性炭吸附装置前端除尘、除湿和烟气温度控制,适时更换活性炭并保障活性炭质量合格、填充量符合设计要求,保障燃烧和冷凝治理设施运行温度(以上要求按照相关技术标准和文件执行)。治理设施应与生产设施同步运行、同步检修,因故障停运时,对应生产设施应停止运转(安全因素除外),并报告园区生态环境局。
3.排放口规范:VOCs废气排放口应规范设置,采样平台及采样孔符合要求,排放口应设置明显标识。
(二)监测监控管理。
1.企业应按照排污许可证、技术规范和文件要求,定期开展有组织和无组织VOCs排放手工监测,或通过安装VOCs在线监测设施并与园区监管平台、生态环境部门联网,若发现VOCs超标排放,应及时排查、治理并向园区生态环境局报告。
2.园区将VOCs排放监测内容纳入年度监督监测计划,适时开展监督监测,督促企业落实治理设施运行管理。
七、台账与应急管理
(一)台账记录管理。
企业需建立健全VOCs管理台账,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包括但不限于:
1.原辅材料、产品和防腐施工用涂料的VOCs含量检测报告、用量、产量等信息。
2.VOCs治理设施的设计方案、合同、操作手册(规程)、治理设施运维记录,有组织和无组织VOCs监测报告(数据)。
(二)应急处置管理。
园区及企业结合自身情况配备应急设备,提升VOCs应急管理水平;发生VOCs物料着火或泄漏事故时,企业应立即启动应急响应,同时报告园区应急管理局和园区生态环境局,园区按照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八、监督与奖惩
园区加强VOCs防治工作监督检查和监督监测,对VOCs治理成效显著、排放达标且管理规范的企业,优先给予政策支持、评优推荐;对台账记录不完整、监测数据异常未及时排查等违规问题,给予通报批评;对存在不正常运行治理设施、排放严重超标、自行监测数据造假等行为的企业,移交市生态环境局依法查
处。
九、附则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每3年修订一次;若本制度与新
发布的标准、指南、文件等不一致时,应按新要求执行,同时园
区管委会适时修订本制度,修订后另行公布。
本制度由园区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