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名称:四川巨蛙服饰有限责任公司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4007891048691
法定代表人:江勇 住所:眉山市经济开发区 企业状态:已成立 登记成立日期:2006年5月31日
张梦娇向本局递交《撤销冒名登记(备案)申请表》申请撤销当事人冒用其身份信息备案为公司监事的备案事项,本局依法受理并调查。
现查明,当事人2017年8月17日向原眉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变更登记,将公司监事变更备案为张梦娇。张梦娇否认在在当事人处任职或受聘担任监事,否认提供身份信息用于当事人监事备案,对当事人将其备案为公司监事的情况不知情、不追认。张梦娇与当事人及股东、董事没有登记有关的民事争议正在诉讼。当事人目前未开展经营活动,通过登记的经营地址以及登记系统记录的联系方式无法联系法定代表人及相关人员。
本局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对当事人涉嫌冒用张梦娇身份信息备案为公司监事的事项向社会公示。在规定期限内,无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
因无法向当事人直接、留置、邮寄或者电子送达《撤销市场主体登记听证告知书》(眉市监撤冒告〔2023〕1号),本局采取公告方式送达,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冒用“张梦娇”身份信息的材料办理公司监事备案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二款“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受虚假市场主体登记影响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登记机关提出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申请。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及时开展调查。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将相关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45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市场主体登记”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第二款“在调查期间,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将涉嫌虚假登记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以及登记机关联系方式等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45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第五十八条“撤销市场主体备案事项的,参照本章规定执行”的规定,本局决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撤销四川巨蛙服饰有限责任公司变更张梦娇为公司监事的备案事项。
因无法向当事人直接、留置、邮寄或者电子送达本决定书,现予以公告送达。当事人如对本决定持有异议,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眉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东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眉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