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公告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经初步查验,不动产登记机构拟对下列不动产权利办理不动产继承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现予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不动产登记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将予以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眉山市仁寿县视高街道中建大道二段(眉山天府新区市民服务中心一楼不动产登记中心)
联系方式:028-36333111转171、179
序号 |
权利人 (被继承人/遗赠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坐落 |
不动产权证号 |
登记申请人(继承人/受遗赠人) |
1 |
卢锦明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 |
眉山市仁寿县贵平镇观寺社区南华街17号 |
仁国用(2010)第1671号,监证0099313,仁国用(2010)第1671号,监证0099312 |
吴高芬 |
| 2 |
卢锦明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 |
眉山市仁寿县贵平镇观寺社区新街巷35号1单元201号 |
仁国用(2010)第0846号,监证0099321,仁国用(2010)第0846号,监证0099322 |
吴高芬 |
| 3 |
卢锦明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 |
眉山市仁寿县贵平镇观寺社区南华街21号 |
仁国用(2010)第1672号,监证0099316,仁国用(2010)第1672号,监证 0099317 |
吴高芬 |
眉山天府新区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5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