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名称:四川巨蛙服饰有限责任公司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4007891048691
法定代表人:江勇 住所:眉山市经济开发区
登记机关:眉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企业状态:已成立
由本局受理的你公司涉嫌提交虚假材料办理备案已调查终结,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决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2025年4月17 日,本局收到张梦娇提交的《撤销冒名登记(备案)申请表》,反映张梦娇被你公司冒用身份信息登记为监事,申请撤销监事的冒名备案。本局参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调查程序,依法开展了调查。
经查明,你公司2017 年 8月17 日向原眉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变更登记,将公司监事变更备案为张梦娇。张梦娇否认在你公司任职或受聘担任监事,否认提供身份信息用于你公司监事备案,对你公司将其备案为公司监事的情况不知情、不追认。张梦娇与你公司及股东、董事没有登记有关的民事争议正在诉讼。
你公司目前未开展经营活动,通过登记的经营地址以及登记系统记录的联系方式无法联系法定代表人及相关人员。
本局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对你公司涉嫌冒用张梦娇身份信息备案为公司监事的事项向社会公示。在规定期限内,无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
本局认为,你公司提交含“张梦娇”身份信息的材料办理公司监事备案,构成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监事备案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二款“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受虚假市场主体登记影响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登记机关提出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申请。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及时开展调查。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将相关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45 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市场主体登记”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第二款“在调查期间,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将涉嫌虚假登记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以及登记机关联系方式等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45 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第五十八条“撤销市场主体备案事项的,参照本章规定执行”的规
定,本局拟作出决定如下:撤销四川巨蛙服饰有限责任公司变更张梦娇为公司监事的备案事项。
因无法向你公司直接、留置、邮寄或者电子送达本告知书,现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参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你公司可在收到本告知公告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逾期未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黄洲 吴建 联系电话:028-38766809
眉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