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仁寿县人民政府关于市域S5线视高连接道路项目土地征收预公告》(仁府预征公〔2025〕2号),拟征收仁寿县视高街道大坡社区6组,南桥社区3组,清水铺社区1、3、5组,十一社区1、2、6组集体土地。依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我府组织相关部门拟定了《仁寿县2025年市域S5线视高连接道路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予以公告。
一、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公告三十日。
二、本次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或其他相关权利人对《方案》有不同意见或要求听证的,可以在公告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向视高街道办事处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无意见。征收范围内超过二分之一的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我府将依法组织召开听证会。
三、本次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在公告时间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及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视高街道办事处办理补偿登记。逾期未办理的,相关信息按照土地现状调查结果确定。
四、公告期满后,由仁寿县人民政府(视高街道办事处代表仁寿县人民政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和补偿登记等情况,与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特此公告。
附件:仁寿县2025年市域S5线视高连接道路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仁寿县人民政府
2025年9月1日
附件
仁寿县2025年市域S5线视高连接道路项目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依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拟定本方案。
一、拟征收土地范围、现状及面积
本次拟征收视高街道大坡社区6组的集体土地,合计1.3012公顷。其中,农用地1.1977公顷、建设用地0.1035公顷、未利用地0公顷。
本次拟征收视高街道南桥社区3组的集体土地,合计1.67公顷。其中,农用地1.5396公顷、建设用地0.1304公顷、未利用地0公顷。
本次拟征收视高街道清水铺社区1组的集体土地,合计0.865公顷。其中,农用地0.8193公顷、建设用地0公顷、未利用地0.0457公顷。
本次拟征收视高街道清水铺社区3组的集体土地,合计0.069公顷。其中,农用地0.042公顷、建设用地0公顷、未利用地0.027公顷。
本次拟征收视高街道清水铺社区5组的集体土地,合计0.0484公顷。其中,农用地0.0484公顷、建设用地0公顷、未利用地0公顷。
本次拟征收视高街道十一社区1组的集体土地,合计1.046公顷。其中,农用地0.9682公顷、建设用地0.0509公顷、未利用地0.0269公顷。
本次拟征收视高街道十一社区2组的集体土地,合计0.9396公顷。其中,农用地0.7215公顷、建设用地0.065公顷、未利用地0.1531公顷。
本次拟征收视高街道十一社区6组的集体土地,合计2.0337公顷。其中,农用地1.7077公顷、建设用地0.326公顷、未利用地0公顷。
二、征收土地目的
本次拟征收土地主要用于公共利益需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
三、补偿方式和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
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3〕222号)、《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眉山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眉府发〔2023〕12号)执行。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24〕18号)的规定,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生产和安排生活补助;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生产、生活安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未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
(二)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
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参照《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眉山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眉府发〔2024〕15号)、《四川天府新区眉山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天府新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天眉管办〔2021〕10号)执行,补偿费用支付给耕作者,支付方式为转账。
四、安置对象及安置方式
(一)人员安置
本次征地共涉的安置人员,拟纳入社会保障安置。
(二)农村村民住宅安置
本次征地涉及安置人员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24〕18号)、《四川天府新区眉山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天府新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天眉管办〔2021〕10号)文件规定,拟采取提供安置房(含房票)、货币补偿等方式安置,应安置人员可自主选择安置方式。
五、社会保障
按征地需安置的农业人口按《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号),依法纳入被征收农民养老保障范畴。
六、其他
安置人口及依法婚嫁生育人口且在他处未享受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的人口纳入安置对象,本方案涉及的人员安置和住房安置对象确定的截止时间为有权批准机关批准土地征收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