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体目标
明确入园项目的准入标准,通过设定投资强度、亩均税收、产出效益等指标,确保入园项目符合园区发展规划和高质量发展要求,避免低效、高耗能、高污染项目进入。同时建立科学合理的项目退出机制,腾退低效产能、不符合环保或安全要求的项目,为优质项目腾挪发展空间。进一步优化产业结构,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促进园区高质量发展。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新申请入驻园区的工业项目及其配套项目,涵盖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同时,园区内的服务业项目,包括物流、研发、检测等配套服务项目,同样适用本办法的相关规定。中试项目按照《眉山市化工中试基地和中试项目管理办法(试行)》中相关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准入管理
(一)准入条件
1.项目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国家产业政策有关规定,符合园区产业规划及主导产业定位;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能耗总量控制符合相关规定要求,能效水平为行业领先水平。
2.为确保园区用地质效,入园项目的投资强度、产出强度和税收强度等指标需参照《关于印发〈四川省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川自然资发〔2024〕1号)和《眉山市工业项目用地提质增效十条措施》(眉市规自资规〔2025〕1号)中相关规定执行,以此作为项目筛选的重要依据。
3.项目建设及运营需符合规划、安全、环保等相关政策、法规;项目生产经营期间环境保护、安全管理、社会风险等稳定可控。
4.项目应具有较高的技术含量和附加值,有利于提升园区整体产业水平。
5.项目应具备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经济效益,能够为园区经济发展做出贡献。
6.项目投资者应具备良好的信誉和实力,确保项目顺利实施和运营。
(二)企业入园流程
1.准备申报资料。拟入园企业需向甘眉园区经济合作局提交项目建议书等资料,资料需至少在项目签约前的15个工作日前提交;
2.项目预审。园区经济合作局组织经济发展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甘眉园区分局、应急管理局、生态环境局等部门召开项目预审会议,提出准入意见。如涉及需新增土地的工业项目(包含新引进的需单独供地的项目,新供土地的技改、扩建、调迁项目),由经济合作局草拟项目准入报告,由各部门征求相应市级部门意见后形成最终稿,上报眉山市制造强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对项目进行决策咨询服务,形成预审意见。
3.批准签约。各部门出具准入意见(预审意见)后,园区经合局依据各部门建议,严格落实规范招商引资行为相关规定,与企业沟通达成一致,形成项目投资合同,按程序上报党工委或管委会审核同意并签订。
(三)各部门职责
1.园区经济合作局。负责受理园区项目的准入申请,对申报项目投资强度、产出强度和税收贡献等进行审核把关。
2.园区经济发展局。负责对申报项目产业政策和产业定位、增加值、新建项目能效水平和技改项目能耗等进行审核把关。
3.市自然资源局园区分局。负责审核项目用地选址是否符合园区国土空间详细规划,负责对项目用地规模和容积率、绿地率、建筑密度等节约集约指标进行初步审查。
4.园区生态环境局。负责对申报项目的环境影响及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审核把关。
5.园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对申报项目安全隐患风险点及防控措施进行审核把关,并将资料提交安全专家审核。
四、退出管理
(一)退出原则
1.建成后超过1年未投产的或超过与园区约定投产时间1年的;
2.投产企业(项目)停产超过2年的;
3.企业(项目)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产品技术落后、无竞争力、效益差的;
4.违法经营被依法关闭的;
5.违反眉山市规划建设、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管理规定,拒不整改的。
(二)退出程序
1.约谈。园区相关部门按职责先行约谈企业负责人,明确提出未按承诺履行的具体内容,负责人需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具体的整改方案;
2.限期整改。约谈后,对提出可行性整改方案的企业(项目)视其情况宽限6个月至1年的整改期限,进行挂牌督办,在整改期间,相关部门将不定期检查整改落实情况;
3.清退。在规定的时限仍未达到整改要求的,园区协调采取合理方式有序退出;对于经协调无法完成整改或拒不整改的项目应按司法程序予以强制退出。
(三)企业(项目)清退方式
1.收购退出。土地按项目入驻时的土地出让价格进行补偿,若有其它不动产可自行处置或通过移交资产评估部门进行评估,由甘眉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同意的符合准入条件的相关企业(项目)收购,安排企业(项目)退出;
2.兼并转让退出。由于企业(项目)兼并、转让等原因自愿要求退出的,若企业(项目)已办理完毕土地手续,则可通过市场交易方式运作退出,但原企业(项目)须经园区经发局批准且新入驻的企业(项目)需经事先审核,方可进行出售转让;
3.破产退出。对于资不抵债的企业,依法履行破产程序后,退出;
4.强制退出。对符合第四条第(一)项4、5条款之一的属于强制性退出的企业(项目),应按照司法程序和相应措施予以清退。
五、本《办法》由甘眉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六、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试行1年。
附件:甘眉工业园区招商项目审核表
甘眉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2025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