仁寿县2024年第37批次建设用地土地征收,已经有权批准的人民政府批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一)项目名称:仁寿县2024年第37批次。
(二)批准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
(三)批准文号:川府土(眉)〔2025〕2号。
(四)批准时间:2025年7月1日。
(五)批准用途: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范围、地类及面积
具体详见《四川省人民政府土地征收审批意见书》[川府土(眉)〔2025〕2号],附后。
三、补偿标准、安置方式
(一)土地补偿及安置补偿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3〕222号)、《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眉山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眉府发〔2023〕12号)执行。
(二)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参照《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眉山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眉府发〔2024〕15号)执行。
(三)人员安置按照《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川人社发〔2018〕46号)执行,住房安置按照《四川天府新区眉山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天府新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天眉管办〔2021〕10号)文件规定执行。
四、征收工作安排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由视高街道开展土地征收及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五、其他事项
本公告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张贴发布,并在眉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发布(网址:www.ms.gov.cn)。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公告30日。对《四川省人民政府土地征收审批意见书》[川府土(眉)〔2025〕2号]不服的,应当自本公告时间届满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四川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附件:四川省人民政府土地征收审批意见书[川府土(眉)〔2025〕2号]
仁寿县人民政府
2025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