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四川省水利厅关于深入推进河湖管理范围划定及成果纠偏的通知》(川水函〔2024〕686号)《眉山市水利局关于深入推进河湖管理范围划定及成果纠偏的通知》(眉水函〔2024〕86号)等规定要求,经四川天府新区眉山管理委员会批准,现将柴桑河、泉龙河、梓桐河眉山片区管理范围划定情况予以公告。
附件:1.柴桑河眉山片区管理范围划定情况
2.泉龙河眉山片区管理范围划定情况
3.梓桐河眉山片区管理范围划定情况
四川天府新区眉山管理委员会
2024年12月27日
附件1
柴桑河眉山片区管理范围划定情况
一、按河流行政区划和眉山市河湖长制工作职责范围,确定柴桑河眉山片区管理范围划界河段如下:
此次划界河段为四川天府新区眉山柴桑河,本次四川天府新区眉山柴桑河划界范围为:起点雷家坝(东经104°2′40.76″,北纬30°11′51.33″)至李家湾(东经103°59′15.16″,北纬30°14′37.60″)河段。划界河道长度10.34km。
二、柴桑河眉山片区管理范围
(一)柴桑河划界河段为山丘区(丘陵),多数河段一侧为平坝、一侧为山地,或两侧为平坝。本次柴桑河划界河段内,两岸为成熟耕地、果园,多数河段符合平原型河道特点,局部(少数)河道符合山区性河道特点。本次划界河段大部分为没有规划的自然河岸,对于河岸线高程低于防洪标准设计洪水位的无堤防河道,则河岸线向外一定距离(根据实际情况在0.5米至8米范围取用)确定管理范围,对于河岸线高程高于防洪标准设计洪水位的无堤防河道,则以设计洪水位确定管理范围。
(二)柴桑河划界河段有部分堤防,对于达到防洪标准的堤防段,以堤脚线为基准线,根据堤防等级以护堤地边界线作为河道管理范围划定依据。对于未达到防洪标准的堤防段,则按自然河道进行划界确定管理范围。
三、河湖管理范围的划定是加强执法监督和管理保护的基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四川省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构)筑物、乱倾乱倒、非法采砂取石和从事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生产经营活动;禁止损毁水工程建筑物、划界管理线桩(牌)及公示牌和防汛水文设施;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各类跨河、穿河、穿堤、临河建(构)筑物,采砂取石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
四、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的,必须依法严肃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相关责任。
附件2
泉龙河眉山片区管理范围划定情况
一、按河流行政区划和眉山市河湖长制工作职责范围,确定泉龙河眉山片区管理范围划界河段如下:
此次划界河段为四川天府新区眉山泉龙河,本次四川天府新区眉山泉龙河划界范围为:起点徐家祠(东经104°5′53.83″,北纬30°13′39.66″)至夏家沟(东经104°6′21.50″,北纬30°12′51.15″)河段,划界河道长度2.08km。
二、泉龙河眉山片区管理范围划定
(一)泉龙河划界河段两侧均为平原,本次泉龙河划界河段内,符合平原型河道特点。本次划界河段部分为没有规划的自然河岸,对于河岸线高程低于防洪标准设计洪水位的无堤防河道,则河岸线向外一定距离(根据实际情况在0.5米至8米范围取用)确定管理范围,对于河岸线高程高于防洪标准设计洪水位的无堤防河道,则以设计洪水位确定管理范围。
(二)泉龙河划界河段有部分堤防,对于达到防洪标准的堤防段,以堤脚线为基准线,根据堤防等级以护堤地边界线作为河道管理范围划定依据。对于未达到防洪标准的堤防段,则按自然河道进行划界确定管理范围。
三、河湖管理范围的划定是加强执法监督和管理保护的基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四川省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构)筑物、乱倾乱倒、非法采砂取石和从事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生产经营活动;禁止损毁水工程建筑物、划界管理线桩(牌)及公示牌和防汛水文设施;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各类跨河、穿河、穿堤、临河建(构)筑物,采砂取石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
四、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的,必须依法严肃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相关责任。
附件3
梓桐河眉山片区管理范围划定情况
一、按河流行政区划和眉山市河湖长制工作职责范围,确定梓桐河眉山片区管理范围划界河段如下:
此次划界河段为四川天府新区眉山梓桐河,本次四川天府新区眉山梓桐河划界范围为:划界起点通济堰大礼湃泄水闸(经度103°50′24.74″,纬度30°18′16.54″),划界终点梓桐村村委会(经度103°52′23.49″,纬度30°16′59.15″)全长5.58公里。
二、梓桐河眉山片区段管理范围划定
(一)梓桐河划界河段两侧均为平原,本次梓桐河划界河段内,符合平原型河道特点。本次划界河段部分为没有规划的自然河岸,对于河岸线高程低于防洪标准设计洪水位的无堤防河道,则河岸线向外一定距离(根据实际情况在0.5米至8米范围取用)确定管理范围,对于河岸线高程高于防洪标准设计洪水位的无堤防河道,则以设计洪水位确定管理范围。
(二)梓桐河划界河段有部分堤防,对于达到防洪标准的堤防段,以堤脚线为基准线,根据堤防等级以护堤地边界线作为河道管理范围划定依据。对于未达到防洪标准的堤防段,则按自然河道进行划界确定管理范围。
三、河湖管理范围的划定是加强执法监督和管理保护的基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四川省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构)筑物、乱倾乱倒、非法采砂取石和从事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生产经营活动;禁止损毁水工程建筑物、划界管理线桩(牌)及公示牌和防汛水文设施;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各类跨河、穿河、穿堤、临河建(构)筑物,采砂取石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
四、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的,必须依法严肃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相关责任。